茂名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五)外商投資管理科 (十)對外經濟合作科 (十二)口岸管理科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茂名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外經貿有關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三)將蠶桑、蠶種生產管理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四)將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五)加強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外包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六)加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以及貿易救
濟措施、維護產業安全等方面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
口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政策、規劃、計畫、
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本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除糧食、棉花外)計畫,推動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指導外貿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規範外貿流通秩序。
(三)依法監督技術引進、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出口工作。
(四)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本市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五)巨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依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核、核准等工作,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六)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依照有關規定核准市管許可權的加工貿易業務,依法監督管理本市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依法審核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對外援助業務,監督本市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八)依法審核上報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依法
核准境外非企業經濟組織在本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組織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
(九)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審核上報,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各級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十)協調和指導各類經濟開發區(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下同)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本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政務信息的綜合上報;負責草擬外經貿工作計畫;年度總結、每季情況分析;負責外經貿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相關法律事務;負責公文處理、辦公自動化、新聞報導、機要保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負責車輛管理和調度工作;負責機關的物業管理及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後勤、總務和接待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研究擬定並督促實施。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群、離退休人員服務、計畫生育、工會、青年和婦女組織等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勤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幹部崗位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三)財會科
負責機關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和核算管理;負責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及上報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扶持進出口企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跟蹤檢查;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檢查工作。
(四)外商投資促進科
負責協調和指導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擬訂促進外商投資及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措施,協調解決改善投資環境的有關問題;編制招商計畫和招商項目,參與組織實施招商引資等活動;參與跟蹤、落實外商投資項目,分析外商投資發展情況。
(五)外商投資管理科
參與擬訂全市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訂年度
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組織實施服務外包業務;依照有關規定審批市管許可權和核報上級許可權的外商投資項目契約章程及其變更事項;負責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的發放;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審核和發證;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工作;編報和組織實施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計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聯合年檢;負責省級開發區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外資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協調本局駐投資服務中心“視窗”工作。
(六)加工貿易科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巨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研究分析加工貿易發展情況;核准承辦屬市管許可權的加工貿易業務;負責協調管理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並提供有關服務;指導、管理加工貿易企業的進出口工作;承擔加工貿易統計工作;負責定期向上級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
(七)對外貿易發展科
牽頭擬訂國際(境外)市場開拓規劃;推廣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承擔協調促進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推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的實施;審辦和組織赴境外舉辦展銷會、洽談會,監管、協調境內各類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協調指導對台貿易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產業損害調查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貿易救濟調查的應訴及相關工作,參與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產業損害的預警機制,維護產業安全;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和國際品牌建設;協調促進高新技術和自主品牌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落實最佳化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等工作; 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和電子口岸IC卡審核;承擔服務貿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八)對外貿易管理科(掛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牌子)
參與促進外貿發展的政策、規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以及有關的調研活動;負責組織實施機電產品以外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承擔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及國際貨運代理資格備案工作;依法初審企業申請限制類商品進出口經營資質;根據授權辦理有關進出口許可證事項;協調供應港澳的配額商品工作;參與農產品出口的協調管理;負責研究制訂和貫徹落實促進機電產品出口的政策措施;負責管理機電產品進口目錄;承擔推動機電產品開拓國際市場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外貿人員業務培訓,負責外貿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市貿促會的有關工作;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代辦、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檔案和單證。
(九)統計信息科
負責外經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進出口指導性計畫的編報、分配、下達和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進出口巨觀運行狀況和外經貿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工作;負責對外貿易業務統計資料的收集、加工、整理和信息發布,負責全市外貿進出口及利用外資統計。
(十)對外經濟合作科
負責指導全市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開展;負責設立境外企業(或機構)以及人員派出的審核上報和巨觀管理工作;辦理企業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的申報和年審業務;負責對全市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的管理,向企業提供有關政策諮詢以及境外投資環境信息服務;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統計工作;指導對外援助業務的開展,監督檢查本市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工作。
(十一)口岸綜合科
負責口岸綜合管理業務,參與擬訂口岸建設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口岸工作會議、聯席會議、業務協調會議的組織;負責口岸數據的統計上報;負責口岸開放、關閉、調整的檢查、上報和跟蹤落實等具體工作;負責擬訂口岸建設資金和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負責市區片口岸設施的管理和新增口岸設施的建設工作;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組織實施口岸查驗方法、監管模式改革;督促口岸查驗部門按各自的職能職責和服務承諾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負責定期向上級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
(十二)口岸管理科
負責茂名港口口岸現場的管理工作,對港口口岸現場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負責港口口岸設施的維修、管理及安全治安、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核定港口口岸現場查驗部門的水、電、通訊費用和查驗人員餐費補貼工作;負責辦理外國籍船舶和港澳船舶來本市非開放水域作業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辦理外國籍船舶(含港澳船舶)進入本市修船廠(點)、拆船廠(點)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指導電白縣博賀港二類口岸業務工作,定期向上級報送港口口岸現場的數據信息動態和建議。
四、人員編制
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行政編制 37名,核銷事業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1名兼任市口岸辦主任);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五、其他事項
保留茂名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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