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環境法

英國環境法是英國制定的關於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規總稱。英國是進行環境立法較早的國家之一。

基本

1821年關於蒸汽機和水車頭的法律就包含了防治大氣污染的規定。1847年的自來水廠供水法也有關於保護水質的規定。1848年制定了《公共衛生法》,1863年制定了《制鹼法》,1876年頒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

20世紀後

進入20世紀後,英國又頒布了一些早期的污染防治法。包括1906年的《制鹼等工廠管理法》,1907年的《公共衛生(食品)法》,1926年的《公共衛生(消煙)法》,1932年的《城鎮與國家規劃法》,1946年的《原子能能法》,1957年《煤礦開採法》和1953年的《農業土地法》。

50年代60年代初以後

50年代60年代初以後,環境立法得到進一步重視,又頒布了《清潔河流法》(1960年),《水資源法》(1963年),《清潔大氣法》(1968年),《噪聲控制法》(1960年),《核設施安裝法》(1965年),《森林法》(1967年),《鄉村法》(1968年),《農業法》(1970年),《油污染控制法》(1971年),《天然氣法》(1972年),《水法》(1973年)和《海洋傾廢法》(1974年)。1974年,英國頒布了《污染控制法》,使英國環境保護及環境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80年代以後

80年代以後,英國繼續加強環境立法,頒布了《天然氣法》(1980年),《公路法》(1980年),《野生生物及鄉村法》(1981年),《能源保護法》(1982年),《建築物法》(1984年),《食品與環境保護法》(1980年),《城鎮與國家規劃法》(1985年修正案),《水法》(1983年修正案)和《野生生物及鄉村法》(1985年修正案)等法律法規。此外,1982年頒布的刑法,增加了對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實行刑事制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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