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寶俊

艾寶俊

艾寶俊,男,漢族,1960年2月出生,遼寧遼陽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東北大學自控系工業自動化專業畢業,大學本科學歷,高級會計師。曾任上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 2017年4月28日,一審被判17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3年08月—1994年09月,在東北工學院(1993年3月更名為東北大學)歷任管理系教師,財經處處長、副總會計師等職。

1994年09月—1998年11月,歷任寶山鋼鐵(集團)公司財務部副部長、計畫財務部副部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等職。

1998年11月—2007年12月,歷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兼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寶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常委兼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

2007年1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8年04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

2010年0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05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

2012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

2013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

2014年11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4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1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艾寶俊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1月16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艾寶俊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人事任免案,決定免去艾寶俊的上海市副市長職務。

開除黨籍

2016年1月19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上海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艾寶俊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欺騙組織,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打高爾夫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艾寶俊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艾寶俊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上海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艾寶俊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案件偵查工作。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中共上海市委原常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艾寶俊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污一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其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發展、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320萬餘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51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艾寶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艾寶俊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全國、福建省、漳州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艾寶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對艾寶俊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依法返還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寶鋼集團公司。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上海市自貿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320.773718萬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購買停車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級幹部福利房等過程中,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751.25787萬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艾寶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大部分受賄財物系親屬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後知情,能夠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物榮譽

荷蘭馬斯特里赫特管理學院榮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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