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批註的內容
船方加批註是理貨簽證中常見的現象,是國際航運上的習慣做法。我國理貨機構對待船方批註的處理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和實事求是精神,堅持有理、有利、有節和內外有別;維護國家利益和理貨聲譽,經濟利益服從政治利益;尊重船方提出的正當理由和合理要求;考慮國際上合理的習慣做法和國內有關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船方批註內容可分為:可加批註和不可加批註。
可加批註:凡船方批註內容屬於提出正當理由和合理要求,說明實際情況,不影響理貨機構代船方辦理貨物交接手續的,皆可以加批註。
不可加批註:凡船方批註內容屬於提出不正當理由和不合理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影響理貨機構代船方辦理貨物交接手續的,皆不可以加批註。
船方批註的處理原則
船長在簽署事實記錄時,由於對裝卸時間記錄有異議,為維護船方利益要求加批註(Remark),對此應具體分析,區別批註性質與作用,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1.下列一般性批註對結算時間無甚影響,可以考慮接受:
(1)“按租約規定辦理”(Subject to All Terms,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as Per C/P),也.有在本句前面加上“僅為32作時間”(For Time Worked Only)。
(2)“僅為裝卸時間記錄”(For Laytime Record only)。
2.下列一般性批註,可能會給滯期/速遣結算產生一定影響,應說明不批。如堅持,可接受:“船方與租方解決”(Subject to Owner’S and Charterer’S Approval)。
3.下列批註影響事實記錄的作用,須慎重處理,一般不予接受:
(1)“在抗議下簽字”(Under Protest)。
(2)“在爭論中”(In Dispute)。
(3)“以船東同意為準”(Subject to Owner'S Approval)。
4.其他有影響的批註必須與船方擺清情況,核對事實,據理力爭取消批註。如爭執不下,必須迅速向委託方請示,並取得委託方書面確認。或將當時實際情況另做詳細記載附於事實記錄上,以便劃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