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監察局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自治區黨委、區紀委、市黨委、市紀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副科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問題,協助縣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監察部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監察廳,以及桂林市黨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直企事業單位及其由政府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或其他重要、複雜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四)負責調查處理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和由政府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他們做出行政處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內設機構

縣紀委、監察局內設10個職能室:
(一)辦公室
負責上級黨委、紀委有關紀檢監察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跟蹤和反饋、綜合分析及縣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畫、報告、總結、領導講話、通知和有關檔案;負責紀檢監察工作會議及有關會議的籌備、會務工作,並做好會議記錄,承擔檔案運轉、機要通信、檔案保密、印章使用、後勤管理和紀檢監察綜合統計報表以及對外聯繫,接待及協調各室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宣傳教育室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理論成果的編輯整理及圍繞紀檢監察中心任務,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重大課題及有關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聯繫協調新聞單位對紀檢監察工作情況和重大案件的報導工作;負責宣傳黨和國家的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抓好黨員、幹部的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負責紀檢監察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起草制訂各種規章制度,檢查、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宣傳教育工作。
(三)黨風廉政建設室
綜合分析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提出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階段性工作任務建議及實施方案;負責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制度執行情況,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會同案件檢查室對違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制度的典型案件的查處;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制度,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考核辦法和責任追究規定;督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承辦縣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各鄉鎮黨委、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提出執法監察工作的計畫和建議,對執法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組織開展全縣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執法監察工作;依法追究行政監察對象的紀律責任。
(五)案件檢查室
負責承辦部門屬縣管理的幹部和黨組織的違紀案件及其他比較重要、複雜典型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及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協調、指導、督促、檢查部門和鄉鎮的案件檢查工作。
(六)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及按處分批准許可權報批或備案的案件;按管轄範圍受理黨員、幹部不服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案件,並依據有關程式進行複查、複議、複審和覆核;對黨紀政紀的懲戒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和監督檢查;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案件審理業務工作;為下級開展審理業務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審理業務的理論研討工作;分析和編寫有關複雜、疑難、典型案例。
(七)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接受網路舉報;受理涉及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負責收集、加工、傳遞信訪信息及查辦信訪案件;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信訪舉報工作業務。
(八)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研究行政監察工作和政紀案件的情況,組織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報告和檔案,處理日常行政監察業務;負責辦理以縣監察局名義與市監察局、縣政府及其他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聯繫,以及對下級監察綜合室的業務指導;負責以縣監察局名義召開的會議和局領導召集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以及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和籌備工作;負責辦理涉及行政監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事項;負責聯繫特邀監察員;負責反腐敗治本抓源頭工作;負責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