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論

自由意志論是18世紀刑事古典學派解釋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論。這種理論認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追求快樂和功利的動物。上帝賦予每個人自由選擇善惡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有意識、有意志地自由選擇自己的行為。人類的行為可由其自主決定,但目的總是要避免痛苦或懲罰,尋找自我利益和快樂。如同禽獸根據本能取捨一樣,人是通過自由意志支配而進行取捨的。

因此,犯罪是由於犯罪者主觀上認為犯罪所得到的痛苦低於犯罪所得到的快樂所致。罪犯在實施其犯罪行為時,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不受外在物質或精神力量的左右。因此,懲罰犯罪也是基於自由意志的行為。刑事古典學派這一理論深受康德、盧梭、洛克等啟蒙思想家的影響,其進步意義在於用“自然主義方法”、“用行為本身的因素”來解釋犯罪,從而代替了用“超自然力量”來解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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