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依法行使保健食品的經營許可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承擔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審查、備案工作。 (十二)開展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單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保障工作。

(三)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四)依法行使保健食品的經營許可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承擔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審查、備案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規範。

(六)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及藥用包裝材料、醫療機構製劑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許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七)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九)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藥品、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做好食品藥品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十二)開展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股室及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生產、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應急管理、來信來訪、信息化建設、統計管理、綜合治理、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工作;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隊伍的教育培訓、文明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對全縣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涉藥涉械單位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管理財務、經費、裝備和國有資產;負責各項財務預、決算和經費的收支、結算,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的財務事項;監督執行各項財務制度;監督管理直屬機構財務工作;組織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政策法規股

擬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具體方案和措施,起草局機關規範性檔案;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及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

(三)食品安全監管股

負責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餐飲服務單位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參與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保障工作;監督抽檢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發布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四)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股

承擔保健食品的經營許可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等;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監測和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發布與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五)藥品監督管理股

監督實施中藥材、藥品生產以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質量管理規範;承擔藥品生產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的監督管理;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指導和監督有關方面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藥品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流通、使用、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質量管理和購銷規則;組織開展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

負責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經營等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協助上級部門開展有關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產品註冊的審批、審查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工作。

(六)稽查股

擬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有關方面的稽查執法、產品召回和案件查處工作,統一組織上級督辦、轉辦及跨區域等重大案件查處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稽查執法和稽查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監測。

工作標準

機關綜合管理工作制度

1-1政治業務學習制度

1、每星期一為例會時間,星期五為政治業務學習時間,由局辦公室負責召集。學習計畫、學習專題、領導審定後組織學習,並將政治學習情況上報有關部門;

2、政治學習採取形式多樣化,堅持集體學習和自學相結合,注重學習效果;

3、嚴格學習考勤制度,實行簽到制,不得無故缺席,不能參加的應提前請假,有簽到簿、學習記錄簿和個人讀書筆記簿;

4、考勤情況,學習記錄,學習考核等原始材料,應保存完整,專人管理,學習考核與升降獎懲掛鈎。

1-2反腐倡廉工作制度

1、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切實抓緊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認真執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落實黨性、黨風教育計畫。

3、自覺遵守《中國共產黨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政廉潔,勤政為民。

4、嚴格按照省委提出的“把作風搞實,把風氣搞正,按規矩辦事”的三句話要求和“八個堅持、八個反對”辦事。

5、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班子成員共同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嚴格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6、落實省局制定的《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反腐倡廉防範體系建設暫行辦法(試行)》和《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基本行為規範》以及國家局、省局規定的“五公開”、“十不準”、“五監督”、“六條禁令”和“八條禁令”等。

1-3黨員廉潔從政工作制度

1、認真執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落實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計畫;

2、自覺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理》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理》,嚴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政廉潔,勤政為民。

3、積極開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推進年活動,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

4、不準接受執法相對人的錢物,拒絕吃、拿、卡、要現象,牢固樹立黨員廉政形象。

5、嚴格執行已制訂的各項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凡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堅決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1-4民主生活會議制度

1、黨組、黨委、黨支部,每年都要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

2、會前要廣泛徵求黨內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3、根據會議內容,認真檢查執行工作、紀律的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克服缺點,增強團結,促進工作。

4、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整理後報上級黨組織。

(二)-2廉潔自律工作紀律

2-1公務活動應遵守的紀律

(1)堅持標準,秉公辦事,行為規範,優質服務;

(2)不準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

(3)不準接受、索要管理相對人的錢物和有價證券;

(4)不準接受管理相對人的吃請;

(5)不準接受管理相對人邀請到營業性娛樂場所消費;

(6)不準讓管理相對人報銷應有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7)不準向管理相對人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

(8)不準借公務活動之機強行或變相強行提供本應自願接受的有償服務,或強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務、指定中介機構;

(9)不準借公務活動之機強制管理相對人參加各種評比、研討、考核、培訓等活動,以及各類學會、協會、研討會等。

2-2辦公業務用房建設廉政紀律

(1)成立業務辦公用房建設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郭鋒任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程莉和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李汝林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李汝林兼任辦公室主任,馮駿任辦公室副主任。

(2)建立業務辦公用房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用。

(3)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業務辦公用房建設相關手續,做好基本建設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4)按規定與承建單位簽定業務辦公用房建設廉政協定,確保房屋建築工程發包活動的廉潔性,充分體現公開、公正、誠信原則。

(5)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目標任務不落實,造成建築工作失誤的責任人和當事人,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二)-3服務承諾

藥品行政執法做到“五公開”,即:公開藥品管理法定職權;公開執法人員名單及其執法證件號碼;公開行政執法依據;公開行政執法程式;公開行政執法辦事期限及結果。

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十不準”,即:藥品行政執法人員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準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嚴禁索要和低價購買商品;不準單人執法和在執法中購物或購物時執法;不準試用、借用行政相對人的商品和私自處理留置;不準以言代法和提出與執法檢查無關的要求,嚴禁執法中的隨意性;不準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準巧立名目罰沒款物、私自收繳罰沒款;不準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說情或包屁、縱容違法行為,擅自減輕處罰,以罰代刑;不準對行政管理人打擊報復;不準利用職權到藥品研製、生產、經營、醫療單位報銷應由個人開支的各種費用。藥品行政執法接受“五監督”,即:藥品行政執法要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接受審判、檢察機關的監督;虛心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虛心接受監督對象的監督;強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內部監督。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六條禁令”,即(1)、禁止酒後執法和工作日中飲酒。(2)、禁止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營業性娛樂健身活動。(3)、禁止索要、收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等。(4)、禁止讓行政相對人報銷應由個人開支的各種費用。(5)、禁止擅自處理依法罰沒的物品。(6)、禁止參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為己謀取私利。

(二)-4服務態度

執行“四個一”,即:一張笑臉,一杯茶水,一把椅子,一句禮貌用語。“四聲”,即:來人有迎聲;離開有送聲;詢問有答聲;合作有謝聲。服務質量,高效、快捷,實行政務公開,推行“一站制”服務,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

(二)-5 臨泉縣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強化地方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監管責任,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促進各級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阜陽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政府要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和整治工作,研究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有關部門及其監督檢查執法人員、有關人員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採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各有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強化措施,完善制度,狠抓落實,確保我市的食品安全。

第四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採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三)有關食品監管的部門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 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 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六) 有其他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相關的失職瀆職行為的;

(七) 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和消費等環節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 食品經營環節銷售假劣食品或“三無”食品的;

(九) 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十) 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一) 拒絕、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五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交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本制度由臨泉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6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健全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職責,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照本制度承擔責任。

3、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4、臨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級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局紀檢部門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日常事務。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實施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的;

(2)、實施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3)、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4)、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5)、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6)、使用暴力傷害公民身體的;

(7)、其他違法執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6、行政執法過錯責任通過下列途徑發現:

(1)、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2)、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

(3)、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

(4)、依法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

(5)、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6)、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

(7)、其他途徑。

7、負責本局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局紀檢監察部門發現行政執法過錯後,應責成有關責任人在15日內上報有關材料。

8、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依法認定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過錯責任,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9、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10、因違反法定程式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但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是經主管人員批准的,由直接負責的人員承擔責任。

11、因案件事實、證據認定錯誤造成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12、因適用法律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但由於直接責任人員的故意行為致使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失誤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13、集體決定做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明顯不當的,做出決定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責任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14、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為:

(1)、暫扣或收回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件;

(2)、取消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崗位;

(3)、行政追償;

(4)、行政處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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