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8年初,遼寧北鎮市農民劉剛從江蘇購買了146頭仔豬,貨車途經山東郯城縣動檢站時,被告知豬不合格,需交錢重檢。
劉剛交了300塊錢,重檢合格。但回遼寧次日,這些豬仔相繼死光。他懷疑豬在郯城縣動檢站檢查時染病,決意討個說法,但找到郯城縣動檢站索賠無果。
當年9月19日,他到臨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況。在市政府門口,劉剛被一群人推上車,送進了臨沂市救助站,救助站又把他轉送到榮軍醫院。
劉剛說,在該院精神病區,他被強迫打針吃藥,一有反抗就被布帶捆綁。2008年10月8日,他簽字不再上訪後被放出。
“本來是為豬討公道,後來我為自己討公道。”劉剛說。
2009年1月6日,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討說法。工作人員給蘭山區公安分局打電話,6名警察將劉剛送往臨沂市救助站,後再次轉往榮軍醫院。
“被強制打針灌藥後,最害怕的是停藥,一停藥生不如死。”劉剛第一次在精神病院度過了除夕,“一晚上沒睡,家裡人都不知我死活,我哭了一晚上。”
當年2月12日,劉剛寫下保證書,“我在臨沂市榮軍醫院精神科二區治療後痊癒。經全體工作人員的精心護理我非常感謝。我保證不再上訪”,隨後出院。
關於劉剛被強送進精神病院,臨沂市民政局在答覆意見書中稱,劉剛“狂躁不安,蹦跳喊叫,頭撞牆地,啃吃樹葉”,救助站認為其精神異常,收留在救助站易發生意外,遂送到醫院診斷治療,經醫生診斷其患有“癔症”。
對於上述答覆劉剛表示:“我多次明確表示不用救助也不去精神病院,但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被強制送進去。我留言感謝榮軍醫院是為了早點出來,讓一個‘精神病人’保證不再上訪,這是什麼意思?”
判決結果
2013年1月
劉剛案一審在遼寧北鎮法院開庭,法庭決定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鑑定。
2013年3月
控辯雙方均接受在不用進行精神病鑑定的情況下繼續開庭。
2013年4月
第二次開庭,控方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追加榮軍醫院為第三人。
第三次開庭,控辯雙方就是否對劉剛採取了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展開焦點辯論。
第四次開庭,遼寧省北鎮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剛的起訴。劉剛當庭提出抗訴。
2014年7月30日
雙方達成和解,臨沂市五部門以救助的名義支付劉剛人民幣40萬元,劉剛表示以後不上訪不抗訴,並從錦州中院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