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經濟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全市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業規劃,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
(四)監測分析全市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信息引導和巨觀調控;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負責經濟運行中的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
(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類項目)並組織實施。
(六)擬定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和信息產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最佳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全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七)承擔全市原材料、裝備製造、消費品工業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節約能源法》和省相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市節能降耗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監察工作。具體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和省相關政策規定;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參與擬定全社會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對全市中小企業發展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
(十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和省有關鄉鎮企業政策規定,對全市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
(十二)參與編制能源基地建設規劃;分析、監測煤、電、油、氣、運供需態勢和市場狀況,負責產運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統籌協調全市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性事件狀態下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組織建立並調用煤、電、油、氣、運應急儲備。
(十三)貫徹執行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完成國家、省部署的工業和信息化相關統計調查任務。
(十四)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六)指導全市軟體業發展;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技術規範和標準。
(十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技術對外交流及合作工作;負責全市工業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對機電、冶金(含有色金屬、黃金)、化工、輕工、紡織、建材、電力、焦化、食品、醫藥實行行業管理。
(十九)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對重大投資進行審核。
(二十)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戰略性調整;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未授權的國有企業改革進行指導。
(二十一)代表市人民政府向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二)通過法定程式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通過統計、稽核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二十四)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省收入分配政策和指導意見,指導監督監管企業落實工資分配政策。
(二十六)負責所屬單位和監管企業黨的思想政治建設、基層組織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