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8年9月4日 |
實施日期:2008年9月4日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臨安市人民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15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8]186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8〕186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 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砂石資源的綜合管理,保障砂石資源依法、有序、規範開採,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砂石是指,河砂、土砂、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產品。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包括河道疏浚(清淤)、土地復耕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到取砂的各種行為。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是指,對我市範圍內砂石資源開採與經營進行統一管理、聯合審批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及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砂石資源是一種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採、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砂石資源開採應當貫徹“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利用”的原則,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市砂石資源管理協調小組,組織、協調全市砂石資源綜合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水利水電局,以下稱“砂石辦”),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在市砂石資源管理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實施已納入本辦法綜合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執法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加強我市砂石資源的開採管理。水利部門負責全市河道、水庫等水域的采砂監督和管理;國土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取砂(含山砂)加工企業的監督和管理;環保部門負責全市制、取砂企業污水排放的監督和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承擔本轄區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管理。
第六條
市砂石資源管理協調小組的職責:(一)根據《臨安市河道采砂規劃》、《臨安市礦產資源綜合規劃》,負責制定年度開採計畫,核定開採範圍、數量、作業方式,依法組織公開出讓開採權,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砂石資源開採行為依法進行規範管理;
(二)合理規劃全市砂石資源加工企業布點,對其生產作業行為實行規範管理;
(三)結合市砂石資源管理需要,及時協調與各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關係,組織聯合執法和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四)承擔涉及市砂石資源利用和規範管理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
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河道采砂規劃應在各流域總體規劃指導下,充分考慮防洪安全、公共設施安全、通航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要求,由水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編制,明確禁採區、限採區、可開採區;土地采砂(含山砂)加工企業的布局規劃由國土部門負責,嚴格控制數量。規劃報市砂石資源管理協調小組批准後由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第八條
砂石資源開發利用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和公開出讓制度。砂石資源公開出讓實施方案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報市砂石資源管理協調小組同意後實施,並實行統一招投標制度。第九條
取得砂石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開採前必須向市水利、國土資源、環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相關許可證,明確許可期限。許可期限滿而未能依法延續的,必須終止開發砂石資源行為。第十條
凡從事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管理,規範開採、合法經營。對未取得合法手續擅自開採砂石資源或存在越界開採及超標排放污水等違法行為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砂石辦牽頭,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水利、國土、交通、工商、環保等部門,通報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管理中的問題。第十二條
對砂石資源管理過程中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確保砂石資源開採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有序。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浙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由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查處:(一)徇私舞弊、瀆職失職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超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對投拆、舉報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打擊報復的;
(五)有其它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