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誹罪

腹誹罪,在我國古代專制政體之下,任何違背君主意旨的言行,都可能被處以重罪。臣子即便是出於社稷大計的考慮,對君主的過失給以善意的批評和勸諫,也有可能觸怒君主,招致殺身之禍。

在我國古代專制政體之下,任何違背君主意旨的言行,都可能被處以重罪。臣子即便是出於社稷大計的考慮,對君主的過失給以善意的批評和勸諫,也有可能觸怒君主,招致殺身之禍。因此,就有“伴君如伴虎”之說。從秦朝開始出現的“誹謗”罪名,是典型的言論罪。它是維護思想專制的利器,也是冤獄叢生的淵藪。而“誹謗”之罪,特指對於君主的惡意批評,至於某一批評是善意的進諫,還是惡意的誹謗,判斷全在君主的一念之間。漢初的思想家就把“忠諫者謂之誹謗,深計者謂之妖言”(《漢書・賈誼傳》),這是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為國家籌劃長遠大計的人,敢於對朝廷決策失誤挺身進諫的人,均被裁定為“誹謗”,智者只好三緘其口,坐視國家覆亡了。
漢文帝明令廢止“誹謗”法,這與“去肉刑”一道,成為漢文帝實行仁政的主要標誌。但在漢武帝時期,“誹謗”之法不僅得以復活,而且較之秦始皇時代更為變本加厲,其標誌就是“腹誹”之罪的出現。“腹誹”(也作“腹非”、“腹議”),意為在肚腹之中“誹謗”皇帝,儘管批評性的話語尚未出口,統治者僅憑自己的臆斷,就可以給予嚴厲的制裁。這一立法比“誹謗”更為嚴苛,不確定性和隨意性,構成了它最根本的弊端。
漢武帝時代,與“腹誹”罪相關的大案有兩起,名臣竇嬰、顏異因此被殺。魏其侯竇嬰曾經以平定“吳楚七國叛亂”和正直立朝而名動朝野,後來在與武安侯田蟲分相爭之時,田蟲分加給竇嬰的罪名就是:“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傑壯士與論議,腹誹而心謗,視天,俯畫地,辟睨兩宮間,幸天下有變”。(《漢書》卷五二《竇嬰傳》)“腹誹而心謗”,是嚴重的政治犯罪,最終導致竇嬰被殺。
漢代以後的立法之中,不見得有“腹誹”的具體罪名,但是,歷代統治者藉此以殺人的不在少數。
南朝蕭齊時期的大臣謝超宗,是大文學家謝靈運的孫子,史稱“為人仗才使酒,多所陵忽。”曾經因為口出怨望之言而被免官、禁錮。後來,齊武帝惱怒謝超宗的輕慢無禮,決意除掉這個侍才自傲的人物,指使他人彈劾謝超宗,其中就有這樣的罪狀:“訕貶朝政,必聲凶言。腹誹口諦,莫此之甚;不敬不諱,罕與為二。”最終將富有才氣靈性的謝超宗賜死於流放途中(《南齊書・謝超宗傳》)。“腹誹口謗”,在當時就是殺頭之罪。
從歷史上看,在政治開明的時候,真正有作為的統治者,往往鼓勵臣民批評時政、針砭時弊,藉以用作施政的鏡鑒。春秋亂世之中的鄭國執政子產,以“不毀鄉校”而名垂青史;唐太宗以“導人使言”的雅量,創造了著名的貞觀盛世。與之形成對照的是,“誹謗”、“腹誹”之類罪名的存在,直接造成了群臣不敢直言進諫的思想壓力,導致上下懸隔的局面。以禁錮思想、控制輿論,作為治國之道,表面上似乎是鐵腕統治,而實際上流露出統治者因缺乏自信而趨於自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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