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割手續

證券商對股票交割手續的要求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為:1.證券商必須在買賣成交後當日給客戶寄送確認書。 4.成交後證券商在交易所清算交割後,將與交易所交割取得的價款或股票按“成交確認書”上載明的數量交給客戶驗收。 5.客戶在證券商按委託成交後,必須承認證券商送給的“成交確認書”上的價格和數量,並按期與證券商辦理交割手續,否則即為違約.一切損失,證券商有權向客戶追索賠償。

證券商對股票交割手續的要求

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為:
1.證券商必須在買賣成交後當日給客戶寄送確認書。確認書的內容包括成交日期及時間、數量、股票名稱、成交價格及總金額、保證金額活期存款利息等。
2.每月末證券經紀商應向客戶寄送帳戶月結算書,它主要反映該客戶全月的交易記錄,其內容包括股票名稱及買賣股數.成交價格及總成交金額,利息及資金專戶與證券專戶的餘額等。
3.證券商必須如實地按客戶的要求買賣證券,不能損害客戶的利益.否則必須賠償。當證券商違約而又不履行賠款責任時,客戶可以向交易所投訴。
4.成交後證券商在交易所清算交割後,將與交易所交割取得的價款或股票按“成交確認書”上載明的數量交給客戶驗收。當客戶在證券商處開設開證券專戶的資金專戶,並要求將價款或股票存八帳戶的要求,證券商就應在其資金專戶中劃帳,且對於商戶存入資金專戶的價款,證券商要支付給客戶利息。對於客戶應收股票者,證券商可直接在其證券專戶中劃轉.股票由證券商免費代客戶保管,實行“動帳不動券”制度。
5.客戶在證券商按委託成交後,必須承認證券商送給的“成交確認書”上的價格和數量,並按期與證券商辦理交割手續,否則即為違約.一切損失,證券商有權向客戶追索賠償。

辦理股票交割手續時應注意事項

投資人在辦理交割手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資者應按時完成交割,以免糾紛。
2.買進交割後,通常不能立即領到股票。因而,證券商常以“股票暫存證”付予投資人。投資人在領取“股票暫存證”時,要注意上面所記載的股票名稱、數量是否相符,“股票暫存證”上所蓋的證券商公司印章與負責人印鑑是否有誤。
3.在辦理交割後所領到的股票,應檢查股票背面是否已經蓋妥出讓人的印章,以免過戶時帶來麻煩。
4.投資人出賣的股票,若為保管為某公司里的股票,即以保管憑證的證據收據聯交付給證券商。證券商再憑收據聯及存根聯向保管股票的公司領取,然後到交易所完成交割手續。
5.股票暫存證只是暫存的性質,有些證券商所開具的暫存證上面註明保管若干天的字樣,因而,投資者應在註明的日期內將股票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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