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類型
第一,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
在吸收合併方式下,目標企業的股東用其所持有的目標企業的股票換取併購企業的股票,成為併購企業的股東,目標企業不再存在;在新設合併方式下,目標企業和併購企業的股東都將其持有的股票換取新成立企業的股票,成為新設企業的股東,原來的兩個企業都不再存在。
第二,相互持股合併。
即併購企業與目標企業進行股票交換,併購企業與目標企業相互持股。通常由於併購企業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對目標企業的管理決策施加更大的影響。在相互持股併購中,目標企業既可以通過清償進入併購企業而不復存在,也可以仍然作為獨立經營的實體而存在。
第三,股票換資產型合併。
目標企業將資產出售給併購企業,以換取併購企業的有投票權的股票,然後目標企業清償,將併購企業的股票交給其股東,以換回已被註銷的目標企業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