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各項有關決議,
重申伊拉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又重申必須消除伊拉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並最終確認伊拉克解除武裝,
強調伊拉克人民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和控制自己的自然資源,歡迎有關各方承諾支持創造環境使他們能儘早這樣做,並表示決心使伊拉克人治理自己的那一天迅速到來,
鼓勵伊拉克人民努力組成有代表性的政府,這一政府應基於法治,不分種族、宗教或性別,給予所有伊拉克公民平等的權利和公正,並在這方面回顧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
歡迎伊拉克人民在這方面採取的最初步驟,並就此注意到2003年4月15日納西里亞聲明和2003年4月28日巴格達聲明,
決議聯合國應在人道主義救濟、伊拉克重建,以及恢復和建立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機構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注意到工業化七國集團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2003年4月12日發表的聲明,其中各成員國確認需要多邊努力,幫助伊拉克重建和發展,並需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協助這些努力,
又歡迎秘書長和各專門機構恢復人道主義援助,繼續努力向伊拉克人民提供糧食和醫藥,
歡迎秘書長任命其伊拉克問題特別顧問,
申明必須對伊拉克前政權犯下的罪行和暴行追究責任,
強調必須尊重伊拉克的考古、歷史、文化和宗教遺產,持續保護考古、歷史、文化和宗教場所、博物館、圖書館和紀念物,
注意到2003年5月8日美利堅合眾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常駐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3/538),並確認兩國作為統一指揮下的占領國(“管理當局”),根據適用國際法,具有特定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還注意到非占領國的其他國家現在正在或將來可能在管理當局領導下開展工作,
還歡迎會員國願意提供人員、設備和其他資源,在管理當局領導下,為伊拉克的穩定和安全作出貢獻,
關切自1990年8月2日以來許多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仍然下落不明,
斷定伊拉克局勢雖有改善,仍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呼籲各會員國和有關組織協助伊拉克人民努力改革機構和重建國家,並根據本決議為伊拉克的穩定和安全作出貢獻;
2.籲請有此能力的所有會員國立即回響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援助伊拉克的人道主義呼籲,幫助滿足伊拉克人民的人道主義需求和其他需求,提供糧食、醫療用品和重建與恢復伊拉克經濟基礎結構所需資源;
3.呼籲會員國對於伊拉克前政權據稱應對罪行和暴行負責的成員拒絕給予安全庇護,並支持將其繩之以法的行動;
4.籲請管理當局,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其他有關國際法,通過對該領土的有效行政管理促進伊拉克人民的福祉,特別包括努力恢復安全與穩定和創造條件使伊拉克人民能夠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
5.籲請有關各方完全遵守國際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和1907年《海牙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6.籲請管理當局和有關組織及個人,繼續努力找出、查明和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後在伊拉克境內的所有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或送回其遺骸,並歸還科威特檔案,這是伊拉克前政權沒有做到的,在這方面,指示高級協調員,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三方委員會協商,在伊拉克人民適當支持下,並同管理當局協調,採取步驟,完成有關失蹤科威特國民和第三國國民命運和財產下落的任務;
7.決定所有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促進將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通過以來從伊拉克國家博物館、國家圖書館和伊拉克其他地點非法取走的伊拉克文化財產以及其他考古、歷史、文化、科學稀有和宗教重要物品安全交還伊拉克機構,包括規定禁止買賣或轉讓這類物品和可合理懷疑是非法取走的物品,並籲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酌情協助執行本段;
8.請秘書長任命一名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其獨立職責應包括定期向安理會報告他根據本決議進行的活動,協調聯合國在伊拉克境內衝突後進程中的活動,在伊拉克境內從事人道主義援助和重建活動的聯合國和國際機構間進行協調,並與管理當局協調,通過以下方式支援伊拉克人民:
(a) 在聯合國機構之間以及聯合國機構與非政府組織之間協調人道主義和重建援助;
(b) 促進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有序和自願回返;
(c) 與管理當局、伊拉克人民及其他有關方面密切合作,推進恢復和建立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努力,包括共同努力促進建立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的進程;
(d) 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促進關鍵基礎設施的重建;
(e) 通過與適當的國家和區域組織、民間社會、捐助者和國際金融機構協調等辦法,促進經濟重建和可持續發展的條件;
(f) 鼓勵國際努力為基本民政管理職能作出貢獻;
(g) 促進保護人權;
(h) 鼓勵國際致力重建伊拉克民警部隊的能力;
(i) 鼓勵國際致力促進法律和司法改革;
9.支持伊拉克人民在管理當局幫助下,與特別代表一起工作,組成一個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作為由伊拉克人運作的過渡行政當局,直到伊拉克人民建立一個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政府,承擔管理當局的職責;
10.決定,第661(1990)號決議和其後各項有關決議,包括1992年10月2日第778(1992)號決議所規定的禁止與伊拉克貿易和向伊拉克提供金融或經濟資源的所有禁令均不再適用,但關於禁止向伊拉克出售和供應軍火及有關物資的禁令除外,除非是管理當局為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之目的所需的軍火和有關物資;
11.重申伊拉克必須履行解除武裝的義務,鼓勵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不斷向安理會通報兩國在這方面的活動,並強調安理會打算再次審議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和2002年11月8日第1441(2002)號決議規定的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任務;
12.注意到已設立一個伊拉克發展基金,由伊拉克中央銀行保管,並由伊拉克發展基金國際諮詢和監測委員會核准的獨立公共會計師進行審計,期望國際諮詢和監測委員會早日舉行會議,其成員應包括秘書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阿拉伯社會和經濟發展基金總幹事和世界銀行行長的正式合格代表;
13. 還注意到,伊拉克發展基金內的資金應按管理當局的指示,與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協商,為下文第14段規定的用途支用;
14.強調伊拉克發展基金應以透明的方式用於滿足伊拉克人民的人道主義需要、重建經濟和修復伊拉克的基礎設施、繼續解除伊拉克的武裝、支付伊拉克民政當局的費用以及造福伊拉克人民的其他用途;
15.籲請各國際金融機構協助伊拉克人民重建和發展經濟,以及便利廣大捐助界的援助工作,並歡迎各債權人,包括巴黎俱樂部內的債權人,願意尋求辦法解決伊拉克的主權債務問題;
16.請秘書長與管理當局協調,在本決議通過後的六個月內繼續行使安全理事會2003年3月28日第1472(2003)號和2003年4月24日第1476(2003)號決議規定的職責,並在這段期間內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終止“石油換糧食”方案(“方案”)在總部一級和外地開展的業務,把該方案之下任何餘留活動的管理責任移交給管理當局,包括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a) 儘快協助根據伊拉克前政府所簽訂並得到核准和供資的契約,運輸和確實證明送交由秘書長及其指定的代表,與管理當局和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協調,所指明的優先民用貨物,用於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救濟,包括在必要時按第1472(2003)號決議第4(d)段的規定談判這些契約及其信用證的條款或條件的調整;
(b) 鑒於情況的變化,與管理當局和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協調,審查每一份已核准和供資契約的相對效用,以確定這些契約是否包含為滿足伊拉克人民當前和重建期間的需求所必需的物品,並推遲對那些經確定效用可疑的契約及其信用證採取行動,直到一個得到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能夠自行決定是否應履行這些契約;
(c) 在本決議通過後21天內,以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決議第8(d)段所設賬戶中的預留資金為基礎,向安全理事會提供業務概算,以供安全理事會審查和審議,其中須列明:
(一) 聯合國為確保持續進行與執行本決議有關的活動所需的全部已知費用和預計費用,包括負責在總部和外地執行該方案的有關聯合國機構和計畫署的業務費用和行政費用;
(二) 與終止方案有關的全部已知費用和預計費用;
(三) 為將各會員國根據第778(1992)號決議第1段的要求向秘書長提供的資金交還伊拉克政府而需要的全部已知費用和預計費用;
(四) 特別代表和被指定擔任國際諮詢和監測委員會成員的秘書長合格代表在上述六個月期間的全部已知費用和預計費用,以後這些費用應由聯合國承擔;
(d) 把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8(b)段所設各個賬戶合併為一個基金;
(e) 償付與終止方案有關的所有餘留債務,包括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與那些以前在該方案下同秘書長訂立契約義務的各方談判任何必要的清償付款,這筆款項應由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8(b)段所設賬戶支付,並與管理當局和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協調,確定聯合國及其有關機構在按第986(1995)號決議第8(b)和8(d)段所設賬戶下簽訂的契約將來的地位;
(f) 與管理當局和伊拉克臨時行政當局密切協調,制訂一項全面戰略,在方案終止之前30天提供給安全理事會,從而向管理當局送交方案的所有相關檔案並移交方案的所有業務責任;
17.還請秘書長儘快從第986(1995)號決議第8(a)和8(b)段所設賬戶的未支配資金中將10億美元轉入伊拉克發展基金,將會員國根據第778(1992)號決議第1段的要求向秘書長提供的資金交還伊拉克政府,並決定在扣除與運送已批准契約的貨物有關的所有聯合國費用和上文第16(c)段所列舉的方案費用、包括剩餘債務後,儘早把第986(1995)號決議第8(a)、8(b)、8(d)和8(f)段所設代管賬戶內的所有剩餘資金轉入伊拉克發展基金;
18.決定從本決議通過時起終止秘書長在該方案下承擔的與觀察和監測活動有關的職能,包括終止對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出口的監測;
19.決定在上文第16段規定的六個月期間終了時解散第661(1990)號決議第6段所設委員會,還決定該委員會應查明下文第23段所指的個人和實體;
20.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伊拉克的所有石油、石油產品和天然氣的出口銷售均應按國際市場當前最佳做法進行,由向上文第12段所述國際諮詢和監測委員會負責的獨立公共會計師進行審計,以保證透明,還決定,除下文第21段的規定外,這種銷售的所有收入均應存入伊拉克發展基金,直至妥善組成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
21.還決定,上文第20段所述收入的5%應存入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有關決議設立的補償基金,而且這項要求應對妥善組成的得到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及其任何繼承者具有約束力,除非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和行使權力確定以何種方式確保向補償基金付款的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另有決定;
22.注意到建立一個得到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的意義,以及通過上文第15段所述程式迅速完成伊拉克債務結構調整的益處,還決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除非安理會另有決定,原產於伊拉克的石油、石油產品和天然氣在所有權尚未過戶給原購買者之前,均應免於針對其提出的司法訴訟,不受任何形式的查封、扣押或執行,所有國家均應在本國法律制度下採取任何必要步驟來確保提供這種保護,凡出售上述物資所得收入和產生的債務以及伊拉克發展基金均應享受與聯合國同等的特權和豁免,但是,對於必須用這些收入或債務為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後發生的生態事故、包括漏油事故的估定損害履行賠償責任的任何法律訴訟,不適用上述特權和豁免;
23.決定,境內有以下資產的所有會員國:
(a) 伊拉克前政府或其國家機關、公司或代理人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在伊拉克境外的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
(b) 薩達姆·海珊或伊拉克前政權其他高級官員及其直系親屬,包括由他們本人或代表他們或按他們指示行事的人直接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轉移出伊拉克或獲取的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均應毫不拖延地凍結這些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並立即將其轉入伊拉克發展基金,除非這些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是以前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令或裁決的標的物,但有一項諒解是,除非另有處理,私人或非政府實體可以向國際承認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就這些轉移的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提出權利主張;還決定這些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應同樣享受第22段規定的特權、豁免與保護;
24.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匯報特別代表在執行本決議方面進行的工作以及國際諮詢和監測委員會的工作,並鼓勵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定期向安理會通報依本決議進行的努力;
25.決定在本決議通過後十二個月內審查其執行情況,並考慮可能需要採取的進一步措施;
26.籲請會員國和國際及區域組織協助執行本決議;
27.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4761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通過,一成員(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沒有參加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