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事項
婚姻登記
服務對象
在聊城市內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以及外國人。
服務內容
1.辦理結婚登記;2.辦理離婚登記;3.補發婚姻登記證;4.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5.撤銷受脅迫的婚姻;6.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服務部門
內地居民的婚姻登記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在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設區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服務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2.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7號);3.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9號);5.《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等。
結婚登記
按照申請→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流程辦理。受理申請的條件:①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②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③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④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⑤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⑥雙方自願結婚;⑦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⑧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證件。
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①常住戶口簿;②居民身份證。
香港居民: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②香港居民身份證;③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澳門居民: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②澳門居民身份證;③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台灣居民:①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③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華僑:①本人的有效護照;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外國人:①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補辦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依男女雙方的申請,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式同結婚登記,只是填寫的聲明書是《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其中當事人應聲明本人與對方自何時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辦理流程:①申請人提交結婚登記申請;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③詢問當事人意願,見證當事人聲明並簽名;④對證件、證明、聲明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⑤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證》;⑥交納《結婚證》工本費;⑦頒發《結婚證》;⑧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⑨歸檔。
離婚登記
按照申請→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流程辦理。
受理申請的條件:①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②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③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④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⑤雙方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⑥雙方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⑦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證件。
辦理協定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
內地居民:①居民身份證;②常住戶口簿;③結婚證;④雙方離婚協定書。
香港、澳門居民: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②居民身份證;③結婚證;④雙方離婚協定書。
台灣居民:①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③結婚證;④雙方離婚協定書。
華僑:①護照;②結婚證;③雙方離婚協定書。
外國人:①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②結婚證;③雙方離婚協定書。
辦理流程:①申請人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③見證當事人閱知《離婚登記告知單》、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簽名;④對證件、證明、聲明書和離婚協定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⑤對符合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證》;⑥收取《離婚證》工本費;⑦頒發《離婚證》;⑧註銷當事人結婚證,退還當事人被註銷的《結婚證》原件,婚姻登記處保存複印件;⑨不符合離婚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⑩歸檔。
3.補領婚姻登記證
按照申請→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的流程辦理。
辦理機關: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條件:①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②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③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證件。
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內地居民、港澳台居民、華僑、外國人應分別持有與申請結婚登記相同的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華僑、外國人無需提供經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②查檔證明。當事人向原辦理機關申請補領且有婚姻登記檔案的,由登記機關直接查檔。當事人不是向原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或當事人的婚姻檔案已經移交的,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查檔證明。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提交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③委託辦理。當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記機關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
辦理流程:①申請人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③見證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並簽名;④對證件、證明、聲明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⑤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補發的婚姻登記證書;⑥收取補發的婚姻證件工本費;⑦頒發補發的婚姻登記證;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向當事人說明理由;⑨歸檔。
4.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按照申請→初審→受理→審查→出具證明的流程辦理。
受理申請的條件:①當事人已經離婚或喪偶,原來的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②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③申請人是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④婚姻登記機關只能出具本轄區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②如不能親自到場辦理者,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受委託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聲明書、申請書和委託書。
辦理流程:①申請人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②確認申請人、管轄權和申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③檔案查詢;④對證件、證明審查、核對;⑤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⑥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5.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按照申請→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流程辦理。
受理申請的條件:①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②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③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④當事人持有規定的相關證件。
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②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③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辦理流程:①申請人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③見證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簽名;④對證件、證明、申請書、聲明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⑤對符合條件的,擬寫撤銷決定,報所屬民政局批准並印發;⑥將撤銷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公告30日;⑦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理由;⑧歸檔。
服務要求
婚姻登記處應達到民政部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
1.婚姻登記員:①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熟知業務法規政策,熟練使用計算機等設備;②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執法意識、服務意識和效率意識;③遵守行為禮儀規範,統一著裝,掛牌上崗,微笑服務,舉止得體,用語文明。2.場所設施:①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完善的服務設施,登記環境寬敞明亮,莊嚴整潔,溫馨舒適,標識醒目,功能分區科學、合理;②服務手段信息化,實現線上實時登記。3.管理服務:①嚴格依法、依程式辦事,體現人性化、親情化服務,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②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制、責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和各項管理制度;③落實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公示婚姻登記處職責及相關法律規定;④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實行人員、場地、收費、服裝四分開;⑤拓展婚姻登記服務領域,推廣結婚登記免費頒證制度。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有利於婚姻幸福、家庭和睦的婚姻道德規範,倡導文明、簡約婚俗新風;⑥在婚姻登記機關設立社會工作崗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或招募專職婚姻家庭輔導員,為婚姻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諮詢、法律諮詢、婚姻指導和心理疏導服務;⑦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將辦理完畢的婚姻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婚姻檔案齊全完整,規範檔案管理、移交和利用。
服務考核
1.無違法登記事件發生,無有效投訴,登記合格率100%。
2.無搭車收費、亂收費和強制婚檢行為。
3.民眾滿意率為100%。
服務監督
1.按照婚姻登記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責任制的要求,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民眾投訴、上訪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婚姻登記機關應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監督創造條件。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社會監督員制度,明確監督員的職責、監督方式和整改措施,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依法整改、反饋整改意見。
3.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應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做出處理。
4.各級民政部門應暢通投訴渠道,公開投訴、舉報電話。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可向各級民政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應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