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法院發布的判決顯示,捷運被判擔責20%,賠償各項費用3.5萬餘元。老太逃票後摔倒 起訴捷運索賠
2013年1月23日,62歲的王曉華從龍之夢乘坐捷運到鐵西廣場。
在出站時,捷運工作人員發現她隨人群出來時,沒有刷卡,懷疑她沒有購買車票。王曉華稱,工作人員發現她後急追,在撕拽過程中導致她在出站通道內摔倒。之後,工作人員強行讓她花4元錢補了一張票,“時間長達半個多小時,我疼痛難忍,出來的時候已經無法自行行走。”王曉華表示,她摔倒後,捷運工作人員沒有撥打120進行救助,而是將她扶到捷運口處就不管了,是家人去把她接回去的。
事發後,王曉華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住院治療16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共花費醫療費6.8萬餘元。經傷情鑑定,王曉華為九級傷殘。
痊癒後,王曉華將瀋陽捷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總計17萬餘元。
捷運稱老太是自己摔倒 他們沒有過錯。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捷運公司方面辯稱,當時,王曉華違規使用他人老年票乘坐捷運,出站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工作人員上前詢問時,王曉華一邊回答沒票,一邊加快腳步向出口通道走去。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老年票,王曉華不但不停下回答,反而加速向前跑。工作人員看王曉華跑了,想返回站廳,沒想到這時王曉華在距離工作人員五六米處摔倒了。
工作人員見王曉華摔倒便走過去詢問傷情,並叫來保全扶她到站長室休息,再三詢問是否需要撥打120救護電話或其家人電話,都被王曉華拒絕。到站長室後,王曉華主動要求補票,工作人員代為辦理補票手續後,送其出捷運站自行離開。
王曉華違規使用他人老年票有錯在先,被發現後不但不積極配合,反而慌亂逃跑時不慎摔倒受傷,並非工作人員扯拽所致。他們在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捷運公司被判擔責20% 賠償老太3.5萬餘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曉華未購票乘坐捷運,其本身存有過錯在先。其主張捷運工作人員對其有撕拽行為而導致摔倒,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王曉華獨自出行並在捷運車站這樣的公共場所內摔傷,且能夠記錄其摔傷過程的監控錄像,其未能提供,捷運公司也未能提供,如果將舉證責任全部分配給王曉華則過於苛刻。同時在王曉華逃票的前提下,也不排除捷運公司工作人員存在處理不當之處。因此,酌定由捷運公司對王曉華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捷運公司給付王曉華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3.5萬餘元。
宣判後,王曉華不服,提出抗訴,仍要求捷運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此案認為,一審法院酌定由捷運公司對王曉華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昨日,法院發布的判決書顯示,已經駁回王曉華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