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機構
決策機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儲備委員會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包括規定存款準備率、批准貼現率、對 12家聯邦銀行、會員銀行和持股公司進行管理與監督。委員會在貨幣金融政策上有權獨立作出決定,直接向國會負責。聯邦儲備委員會由7人組成,全部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准,任期14年,每2年離任一人,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總統從7名委員中任命,任期4年。
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主要專門負責公開市場業務的實施,從而指導貨幣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由 12名成員,其中有7名來自聯邦儲備委員會,5名區域聯邦儲備銀行的行長(其中必須包括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其餘各分行輪流參加),而且其主席由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擔任。
區域性聯邦儲備銀行是按照 1913年國會通過的聯邦儲備法,在全國劃分12個儲備區,每區設立一個聯邦儲備銀行分行。每家區域性儲備銀行都是一個法人機構,擁有自己的董事會。會員銀行是美國的私人銀行,除國民銀行必須是會員銀行外,其餘銀行是否加入全憑自願而定。加入聯邦儲備系統就由該系統為會員銀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擔保,但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存款準備金,對這部分資金,聯邦儲備系統不付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