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賄賂罪:實體法與程式法

美國的賄賂罪:實體法與程式法

《美國的賄賂罪:實體法與程式法》是2002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作品,作者是王雲海。;《美國的賄賂罪:實體法與程式法》本書雖主要作為法規示研究美國有關賄賂罪的法規,但為了更好地了解美國對賄賂罪的刑事規制的實際狀況,也順便從法社會學角度對美國賄賂法的運用加以探討,並簡要地分析對我國有何啟示。

作者簡介

王雲海,1960年10月9日生於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縣,1982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漢大學)法律系。1983年9月考取中國人民大學代招出國留學生;1984年10月赴日,就讀於日本立一橋大學,先後取得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受聘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及亞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現任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院大學研究科副教授,博士性導師。專攻“比較刑事法”。主要著作有《賄賂的刑事規制:中國、美國、日本的比較研究》、《犯人強制勞動的比較研究:中國、美國、日本》。

內容簡介

眾所周知,美國是聯邦國家,其法律也有聯邦法和州之分。這可以說是美國法的第一個特徵。但就有關賄賂罪的法律而言,聯邦法最具有代表性和包括性,了解了聯邦法幾乎就等於了解了全美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只所以這么說的有兩個理由。第一,美國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就致力於制定統一的州法典,1962年由美國法律家協會完成了《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的編纂,至今大多數的州都予以採用而該法典中有關賄賂罪的規定幾乎與聯邦法相同。第二,在美國,犯罪的管轄權因犯罪地、犯罪主體、犯罪對象而定,郵政、貨幣、州際通商等都屬於聯邦管轄範圍,賄賂過程中如涉及到上述任何一個方面,聯邦都會獲得管轄權。因此,實際中發生的賄賂案件歸聯邦管轄的時候多,而歸州管轄的時候少。所以本書的範圍只限於聯邦法。

目錄

序章

第1章 美國賄賂罪的實體法

第1節 賄賂罪實體法的概觀

第2節 賄賂罪的基本類型

第3節 賄賂罪中的“公務員”

第4節 賄賂罪中的“職務行為”

第5節 賄賂罪中的“對價關係”與“犯罪意圖”

第6節 賄賂的內容與範圍

第7節 賄賂罪與賄賂行為(尤其是“政治獻金”)的界限

第8節 賄賂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第9節 賄賂罪的刑事制裁方式

第10節 美國賄賂罪實體法的特色

第2章 美國賄賂罪的程式法

第1節 賄賂罪程式法的概觀

第2節 追究刑事責任與追究其他責任的關係

第3節 “特別檢察官”與“獨立檢察官”

第4節 “陷階偵查”與“餡餅抗辯”

第5節 “證據強制”與“刑事免資”

第6節 美國賄賂程式法的特色

第3章 美國賄賂法的運用

第1節 美國賄賂法的運用狀況

第2節 美國賄賂法的運用動機

第3節 美國賄賂法的運用方式

第4節 美國賄賂法的運用效果

第5節 美國賄賂法的運用特徵

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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