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公司、歐文·諾爾、小塞繆爾·戴和霍華德·莫蘭案

v. F. W.

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公司、歐文·諾爾、小塞繆爾·戴和霍華德·莫蘭案(UnitedStatesofAmericav.Progressive,Inc.,ErwinKnoll,SamuelDay,Jr.,andHowardMorland,467F.Supp.990W.D.Wis.1979)是1979年美國能源部起訴《進步》雜誌的一起司法案件。法院當時頒布了一道臨時禁制令來制止《進步》發表一篇由反核積極分子霍華德·莫蘭撰寫的文章,這篇文章聲稱要揭露氫彈的“秘密”。雖然文章中的信息都是蒐集自公開來源,但美國能源部聲稱根據《原子能法》的“限定資料”條款,應該禁止這篇文章發表。
這個案件起初是在美國威斯康星西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起訴的,但由於法官本人是該雜誌社的朋友而予以迴避。案件因此轉交東部地區法院的羅伯特·W·沃倫(RobertW.Warren)法官進行審理。考慮到庭審涉及信息的敏感性,法庭分別進行了兩次獨立的聽證,一次公開進行,另一次私下進行。莫蘭和《進步》的幾位編輯拒絕接受安全審查,因為這將束縛他們的言論自由,所以他們沒有出席私下進行的聽證會。他們的律師接受了審查,從而得以出席聽證會,但他們被禁止將聽證會上的任何信息透露給各自的客戶。
之後的抗訴過程中政府一方的律師主動放棄了案件,因為相關信息已經在其他刊物上獨立發表,案件已經沒有實際意義,莫蘭的文章也因此得以順利發表。儘管在結論上有些舉棋不定,但法律專業的學生仍然要學習和研究這一案件,這“可能是法學院假定設計來檢測有關事先審查違憲性的極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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