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附加旅行身故遺體送返醫療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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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美亞附加旅行身故遺體送返醫療保險
(本附加契約須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條 附加契約的訂立和構成

《美亞附加旅行身故遺體送返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附加於主契約而成立,主契約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本附加契約英文全稱為IndividualTravelRepatriationofRemainsRider。
若本附加契約的承保項目在保險單上或批註項內未載明,本附加契約不發生效力。

第二條 本附加契約的生效

本附加契約的生效時間同主契約的生效時間,或以本附加契約的批註所載明的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

本附加契約項下的遺體送返保險金和喪葬保險金的合計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上所載的本附加契約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1)遺體送返保險金: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若任何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遭受主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並以此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於三十天內身故,則美國國際支援服務(AIGassist)機構或其授權代表,依當地實際情況安排遺體保存或火化,且將該被保險人之遺體或骨灰送返被保險人的合法有效證件所載的住所地。
遺體送返服務所需費用包括屍體防腐、保存、火化、運輸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務費用,經本公司核實確認後直接支付給美國國際支援服務(AIGASSIST)機構,費用總數最高以保險單上本附加契約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倘若實際費用超越該保險金額,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負責支付。
(2)喪葬保險金: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若任何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遭受主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並以此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於三十天內身故,則本公司按已實際支出的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給付喪葬保險金予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上本附加契約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喪葬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主契約中責任免除條款第(1)項至第(18)項均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主契約中責任免除條款與本條款有相牴觸之處,則應以本條款為準。
本公司對任何在下列期間發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導致的身故或費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務而身故保險金受領人不需負責給付的遺體送返費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費中的費用。
(2)任何未經美國國際支援服務(AIGASSIST)機構或其授權代表批准並安排的遺體送返費用。
(3)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牙科治療或手術以及任何原因導致的牙齒修復或牙齒整形。
(4)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視力矯正或因矯正視力而作的眼科驗光檢查;屈光不正。
(5)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手術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術。
(6)脊椎間盤突出症。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併發症。
(9)精神疾病、錯亂、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影響或濫用、誤用藥物。
(10)妊娠、流產、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絕育手術;性傳播疾病。
(11)一般身體檢查、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康復性治療或心理治療。
(12)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
(13)扁桃腺、腺狀腫、疝氣、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療與外科手術,但若為避免生命危險或健康永久性損傷而導致被保險人須立即接受的緊急治療或手術,不適用本項責任免除規定。
(14)根據被保險人的主治醫生的意見,可以被合理延遲至被保險人返回境內後進行而被保險人堅持在境外進行的治療或手術。
(15)未能取得醫院或醫生證明。
(16)被保險人旅行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治療或該旅行違背醫囑。

第五條 證明檔案/索賠申請

索賠申請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時,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及本公司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六條 附加契約效力的終止

本附加契約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會自動終止:
(1)主契約效力終止;
(2)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契約續保;
(3)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
(4)本附加契約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註:在(2)項所提及的情況下,本附加契約效力於保險單滿期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

第七條 釋義

一、本附加契約所稱的境外:是指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省、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附加契約所稱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契約首個生效日前六個月內曾出現任何症狀而引致一正常而審慎的人尋求診斷、醫療護理或醫藥治療;或被保險人於本附加契約首個生效日前六個月內曾經醫生推薦接受醫藥治療或醫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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