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關於衛生、食品藥品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改革與發展規劃,組織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規章,監督依法實施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研究擬訂全縣醫療衛生髮展規劃。二、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藥物政策、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編制縣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三、研究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政策落實措施;負責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初級衛生保健規劃以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組織實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實施鄉(鎮)村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
四、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負責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五、負責對全縣傳染病防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實施疾病防治計畫,以及國家免疫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負責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傳染病的監測情況。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負責人民健康危害嚴重、疾病預防規劃的落實,組織對疾病的綜合防治。
六、負責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和食品、化妝品質量的規範化管理。
七、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八、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
九、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和監督管理,把握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十、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十一、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負責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
十二、依法負責組織制定與生豬、豬肉質量相關的安全標準並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索證索票等檢查工作,加大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人用藥品流通的監管力度。
十三、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監督執行中藥、民族藥質量標準,監督中藥材生產質量、中藥飲片炮製質量,嚴格執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十四、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五、負責全縣醫療機構改革,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依法監督和管理全縣采供血機構。加強醫療衛生職業道德教育,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六、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推進中醫的繼承創新,促進中西醫的共同發展。
十七、負責全縣衛生醫療事業對外合作交流,爭取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及國內外民間組織對衛生事業的援助,申報衛生合作項目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政府和民間的雙邊、多邊醫療衛生交流與合作。
十八、執行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監督執業藥師註冊申報工作。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九、負責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以及全縣農村改水改廁工作的規劃組織和檢查督促,開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交流與合作,普及衛生科學知識。
二十、擬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培養教育衛生人才,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負責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十一、負責縣委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醫療保健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