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公布重點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二、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組織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審核城鄉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及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措施,負責縣管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授權管理的開發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上報,並監督執行。
四、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保護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措施落實情況。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礦山復墾、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活動,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指導協調鄉鎮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七、承擔落實省州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八、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發展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定辦法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預測預警,發布環境報告和重要環境信息,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縣際合作交流。組織縣際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提出縣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技術引進和項目的境外輸入輸出及管理,協調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