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總法律顧問應具備的條件和職責範圍
(一)企業總法律顧問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自覺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秉公盡責,嚴守法紀,團結協作;
2.在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任職三年以上,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3.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精通法律業務,從事專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五年以上。
(二)企業總法律顧問負有以下職責:
1.協助企業負責人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或負責審查本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
2.直接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見;
3.在主持或參加企業重大經濟活動中,負責有關法律業務的處理工作;
4.負責企業法律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做好企業日常契約管理、招投標、智慧財產權管理、工商事務、仲裁訴訟等方面的法律事務工作;
5.組織實施本企業法律顧問的培訓、考核,參與推薦下級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
6.對本企業其他部門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負責或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