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制度是企業和企業管理部門中負責全面經濟核算工作的領導人,相當於企事業級的副職行政領導人員,不是技術職稱。早在50年代我國在一些大、中型企業中就設定了總會計師。後來在《工業三十條》和國務院於1963年10月批轉國家經委和財政部《關於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定總會計師的幾項規定(草案)》中,對總會計師的設定、任免、職責、許可權等都作了規定。以後,國務院於1978年頒發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又對總會計師的設定和職責許可權作了規定。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決定》中,又提出企業要建立“一長三總”制。在《會計法》第21條中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總會計卜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從法律上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根據《會計人員職權條例》,總會計師的職責是:(1)參與生產、銷售、基建等計畫和主要經濟契約的審查。(2)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財務計畫,並落實措施。(3)組織民眾性的經濟核算工作,開展增產節約活動。(4)領導本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會計法”對總會計師的設定只規定“可以設定”,而未採取“必須設定”的強制規定。“會計法”還規定:“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這是為了保證擔任總會計師職務的人應具備完成其職責任務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防止濫竽充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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