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外經貿進出運字第538號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維護我 國進出口貨物運輸秩序和國家利益,加強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管理,提高行業服務水平,更好地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一些兼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下同)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審批和管理機關。
第四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除擁有為代理業務所必須的倉庫及小型車隊外,一般不經營運輸工具 ,也不經營進出口商品。
第五條 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企業章程。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健全的組織機構、設施以及與承辦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和專業技 術人員。
四、與承辦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第六條 一切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必須報請審批機關批准。未經批准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七條 所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接受委託辦理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可接受貨主委託擇優選擇承運人、運輸方式和運輸路線,爭取優惠運價,並為貨主辦理 進出口貨物的託運、報關、報驗、監裝、監卸、裝箱、拆箱、分撥、包機、快件運輸、繕制 有關運輸單證,並提供貨運信息、資料及諮詢服務等。
二、可接受承運人委託代其攬貨、收貨、拼裝箱、發運、拆箱、交貨以及墊付和結算運雜費 等。
三、可接受國外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委託,辦理集運、託運、拼箱、裝拆箱、存倉分撥、轉運 、門對門運輸、快件運輸,以及諮詢服務等。
四、辦理國際多式聯運,並出具本公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會(FIATA)推薦使用的承運憑 證。
五、辦理其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九條 凡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簽發的提單,須到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提單不得使用。
第十條 經批准有訂艙、配載權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要貫徹執行我國的外貿運輸方針政策和有關的航運政策,合理安排運輸,不得接受無特殊理由的指裝條款。
第十一條 為保證出口發貨人及時安全收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在貨物裝 船後七十二小時 內,向託運人提供正本提單;對陸海聯運和國際多式聯運的貨物,須在裝車後四十八小時內 向託運人提供承運憑證。
第十二條 一切外商、港商駐華代表處、辦事處,不得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十三條 任何行政機關和企業駐外地辦事處,不得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貨主和承運人不得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十五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實行認可證制度。對批准成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一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單位發給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認可證書;對已經成立而沒有證書的企業,要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沒有證書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第十六條 凡申請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由該企業主管部門向審批機關提出,並報送下列檔案:
一、開辦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開辦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外商投資企業需有項目建議書及契約。
三、企業章程(草案)。
四、資金來源說明。
五、辦理國際多式聯運的企業,需備有本公司多式聯運提單(式樣)。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根據審批條件結合進出口貨物運輸業務需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報部門。同時將批准的決定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和銀行。
第十八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審批機關批准件,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單位申請領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認可證書。
第十九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准件、企業認可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向海關申請報關權,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到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
第二十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需要改組、變更名稱或業務範圍,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終止貨物運輸代理業務,也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的國際公約,接受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並按期向所在省、市經貿廳(委)、外貿局報告經營情況,填報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在承運人和貨主之間發生爭議或法律糾紛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有責任在接受委託的業務範圍內,協助查清事實並提供有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或其雇員本身的疏忽或過失,造成 貨物滅失或損害 ,應按有關契約承擔責任;同時也享受該契約所規定的豁免和其他權益。沒有契約或契約中未作規定的,應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慣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時,有權按協定或有關規定向承運人或貨主收取以下一項或幾項費用:佣金、服務費、手續費。國家保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合法經營和正當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在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中,如有違反 本規定的行為,審批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經營權,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為維護本行業的利益,可向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本行業的意見和要求,可以組織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會,但應報請國家指定的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對外經濟貿易部。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與本規定內容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一九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