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濱縣審計局

(三)向縣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 向縣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 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職責調整

(一)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職責。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審計監督範圍內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的財政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8、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9、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審計專業的業務培訓。
(九)承辦縣政府及省市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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