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化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綏政發〔2011〕71號
北林區人民政府,綏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綏化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計監督辦法》業經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綏化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防範政府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主要包括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等。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四條 屬於本市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建、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編制竣工決算。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計監督的內容:
(一)經營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建設程式、建設資金籌集、資金到位、論證與規劃費用、征地拆遷、概算審批、預算審批、招標投標和工程承包、發包等情況;
(三)建設成本、費用的支付,設備、材料的採購、管理,債權、債務的發生和存在,稅費交納,節餘資金的形成、分配等情況;
(四)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實際完成投資額以及工程造價的控制情況;
(五)預算或者概算調整,財產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預留資金,會計報表、竣工決算報表等情況;
(六)涉及環保、消防、土地、人防等方面的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
(七)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和合法情況,以及對工程質量的有效管理情況;
(八)建設工期、工程造價、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能力等投資效益情況。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檢查與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有關的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所涉及資金的情況。
第八條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項目資金,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與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在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過程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概算或者預算編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契約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資料;
(三)施工圖紙和設計圖紙變更等資料;
(四)內部審計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資料;
(五)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七)國家建設項目工程結算資料;
(八)設備、材料採購以及入庫、出庫資料;
(九)工程竣工決算表;
(十)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審計備案制度。發改和財政部門在批准政府投資項目和下達專項資金計畫的同時,應將項目和資金計畫檔案抄送審計機關備案(包括國家和省發改部門批准立項在我市建設的項目檔案)。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招投標的,由招投標主管部門將招投標結果和中標通知書在傳送中標通知書時抄送審計機關備案;不需招投標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到審計機關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工後三十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資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審計申報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需要審批的,應當自財政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批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在編制竣工決算後二十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應將審批結果、審批基礎資料及竣工決算基礎資料一併提交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竣工決算審計的方式和時間,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計時,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外部人員參加審計項目或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專業鑑定。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移送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執行,並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移送的處理事項,相關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中,對工程價款所作的審計結果,作為政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相關單位確定最終結算額、撥付工程尾款和辦理資產移交的依據。
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辦理竣工綜合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進行審計所需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財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項目資金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