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審核制度的內容
1、統計調查對象審核和簽署統計資料。2、統計調查對象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帳。
3、各級有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錄入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
統計資料審核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
1、《統計法》第21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2、《統計法實施細則》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提供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者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由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負責提供,並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蓋章。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鄉、鎮統計員提供的統計資料,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或者鄉、鎮統計員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