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經營淨利潤

終止經營淨利潤

根據財會〔2017〕30號文,自2017年度財務報表起,新增“(一)持續經營淨利潤”和“(二)終止經營淨利潤”行項目,分別反映淨利潤中與持續經營相關的淨利潤和與終止經營相關的淨利潤;如為淨虧損,以“-”號填列。該兩個項目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分別列報。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 終止經營的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等經營損益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擬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處置組滿足終止經營定義中有關組成部分的條件的,應當自停止使用日起作為終止經營列報。企業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且該子公司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應當在合併利潤表中列報相關終止經營損益。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將終止經營處置損益的調整金額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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