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各鄉鎮炸封非法採礦窩點所用民爆物品的申購,由相應代購的合法礦井用該礦民爆物品使用手續按日常申購的程式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申購表上要註明用於炸封非法採礦窩點。各鄉鎮炸封非法採礦窩點炸材申購的合法礦井名單具體見《納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把各鄉鎮炸封非法採礦窩點炸材移交給就近合法礦井管理的通知》〈納府辦通〔2008〕202號〉檔案。
二、代購的民爆物品運輸到合法礦井的安全由聯合民爆公司負責。
三、民爆物品的儲存保管由代購的合法礦井負責,該礦看守人員、庫管員必須嚴格執行值守、出入庫登記領用的相關制度規定;要保證儲存一定數量的民爆物品供炸封非法採礦所用,但儲存總量不能超過庫房設計容量。
四、民爆物品的申領由各鄉鎮具體經辦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署名填寫“納雍縣非法採礦炸封工作炸材領用單”〈詳見附屬檔案一〉第一聯和第二聯相應部分,由主管炸封非法採礦窩工作的鄉鎮領導簽署意見,寫明所需炸材的種類和數量〈數量一律是漢字大寫〉,加蓋鄉鎮政府公章和騎縫章,具體經辦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與專門的具體合法有效爆破作業證的爆破人員一起到代購合法礦井民爆物品庫房領民爆物品。領取民爆物品在白天進行,當日領取當日使用。領取時須出示領取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爆破作業證、鄉鎮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的領用三聯單,庫管員在核對無誤後在領用三聯單第二、三聯‘領用’欄內載明民爆物品的數量、種類,庫管員、經辦的工作人員和爆破人員在單列的出入庫登記本和領用三聯單相應地方簽名。領取民爆物品後,經辦的工作人員和爆破人員使用雷管專用箱負責保證將民爆物品安全送到炸封使用點,施爆現場的民爆物品看守由經辦領取的工作人員負責。
五、民爆物品的使用由爆破人員負責按照爆破操作規程在工作人員指定的炸封地點施爆,爆破作業在白天進行,剩餘的民爆物品當日清退,清退情況在三聯單的第二、三欄“清退”欄內載明。施爆前,現場指揮員或現場負責人(對現場施爆安全負總責)必須指派有關工作人員確認非法採礦窩點井內無人和施爆環境絕對安全後才能進行施爆。爆破結束後要進行清場,檢查是滯有遺留的雷管、炸藥。經辦的工作人員如實填寫“納雍縣炸封非法採礦窩點爆破現場記錄”〈見附屬檔案二〉,現場負責人、現場指揮員、爆破員、安全員和炸材經辦人等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在施爆現場記錄上籤名並加蓋公章。爆破剩餘的民爆物品由領取經辦的工作人員和爆破人員在當日18時之前退還到代購的合法礦井民爆物品庫房,同時在出入庫登記本和領用三聯單的第二、三欄的“清退”欄內註明退還的數量、種類及雷管的號碼,三聯單留存第二聯在庫管員處〈即礦方〉、第一聯由鄉鎮存根,第三聯經庫管員如實填寫後由經辦的工作人員與第一聯一起帶回鄉鎮貼在第一聯相應處,第一聯沒有第三聯視為無效,爆破員可以複印一份留存。
六、各鄉鎮必須與相應代購的合法礦井簽定協定,明確權利、義務與責任。以上各環節涉及到的相關責任人員,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代 購民爆物品的合法礦井單位檔案發文明確的具體責任人中(鄉鎮的必須是正式國家工作人員)為準。
七、各鄉鎮和代購合法礦井將涉及的人員信息、涉爆活動資料專門建檔並報當地派出所留存備查;當地派出所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在作好服務的同時要加強日常監管,防範和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全縣炸封非法採礦窩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用炸封非法採礦窩點的民爆物品從事非法涉爆活動,違者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領用三聯單和爆破現場記錄由各鄉鎮自行複製。
時間
2011年5月1日至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