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溪區水務局

(六)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 (十)指導全區農村水務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水產、漁政工作。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委農工辦承擔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全部職責劃入區水務局。
(二)將原區水利局承擔的全部職責劃入區水務局。
(三)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六)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七)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八)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九)加強水利工程安全與質量監督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城鄉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城鄉水利、水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區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區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負責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防汛、抗旱、排澇、供水、節水等方面的論證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水文工作,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區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審查河道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全區城鄉供水規劃和城鄉供水的行業管理。指導制定全區城鄉供水行業的服務標準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指導自備水源管理和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城鄉供水管網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各鎮供水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初審轉報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區管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調度運行。
(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區重要江河、湖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采砂規劃編制、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涉河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及監督管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全區農村水務工作。組織協調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區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執法;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導水務行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重大水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區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殖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負責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全區範圍內的漁政檢查,負責漁港和漁船的安全監管,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四)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指導全區水務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工作。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州市納溪區水務局設四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股(站、室、所、隊)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目標管理;負責機關黨建、紀檢監察、文秘檔案、政務信息、機要通信、保密保衛、安全、宣傳報導、綜治維穩信訪、工會、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批評、建議、意見和提案;組織協調行業改革發展、行業政策、典型經驗的調查研究;組織編寫區水務年鑑和行業大事記;負責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編制;負責全局性會議和接待;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並組織實施;負責黨政網的協調和管理;承辦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及職改工作;負責機關職工的教育培訓;負責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全區水務行業的涉外事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統計工作;承擔機關後勤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水利綜合股
貫徹執行水利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並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實施監督;擬定全區水務行業綜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灌區規劃;負責組織全區小型水務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審查和轉報;負責小水利資金的監督管理,提出具體安排計畫和意見;組織編制流域或區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承辦水務行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區農村水務工作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城鎮供排水、節約用水和中水回用工作;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組織具有控制性的水務項目建設管理和驗收;組織指導江河、河口、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監督實施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等水域、岸線、河堤;負責全區小型水務工程的歸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股(掛區節水辦、行政審批股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水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起草配套的有關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務行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承辦普法依法治水工作;負責全區水務監察規範化建設和管理;承辦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全區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用水區等水域排污的監控,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審查向區管河道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負責全區城鄉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規劃工作;組織編制納溪區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區水務行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
負責編制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水務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全區水務系統財務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三、人員編制規定
瀘州市納溪區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幹部數4名。
四、其他事項
(一)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設在區水務局。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城市建設管理中有關涉水職責的分工。區水務局參與城市供排水管網布局的規劃工作;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城鎮供排水管網、城市防洪設施和排澇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協商解決重大問題。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區水務局牽頭,會同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統一編制河道(含行洪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區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規劃、計畫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區交通運輸局、納溪航道處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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