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溪區旅遊局

職責調整

(一)將納溪區招商局承擔的旅遊、僑台、外事管理職責劃入納溪區旅遊局。
(二)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對旅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區域旅遊資源聯合開發的綜合協調職責。
(四)加強統籌協調全區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涉僑、涉外和涉台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區旅遊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旅遊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旅遊工作的決定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全區旅遊工作規範性檔案。檢查全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資源開發、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建設、旅遊安全、旅遊應急救援、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假日旅遊、紅色旅遊等工作。
(四)制訂全區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納溪整體旅遊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
(五)負責全區旅行社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服務質量;監督旅遊投訴處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旅遊體制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重點旅遊企業發展、旅遊新業態的規劃和開發以及招商引資工作。
(七)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旅遊發展資金。
(八)制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
(九)指導行業組織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
(十)組織全區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開展旅遊工作調查研究,指導重點旅遊景區的規劃、開發、建設。
(十一)監督實施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組織、指導旅遊飯店、車船、旅遊商品生產經營等旅遊定點工作。
(十二)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對外、僑務、台灣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外事、僑務、台灣工作的決定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圍繞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對外開放和外事、僑務、台灣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為區委、區政府的外事、僑務、台灣工作決策提出建議。
(十三)擬訂全區外事、僑務、台灣工作的規劃、計畫和規範性檔案;檢查全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外事、僑務、台灣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
(十四)負責審核區級各部門、各鎮(街道)報請區委、區政府審簽(批)的涉及外事工作的檔案;協調全區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活動。
(十五)歸口管理全區因公出國(境)工作,按照授權和管理許可權,負責相關事宜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六)負責來我區訪問或進行公務活動的國賓、黨賓和外國駐華外交人員的接待及其相關的禮賓事宜;統籌安排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領導的外事活動;負責邀請外籍人員來訪的審核報批事宜。
(十七)負責管理全區與外國友好城市、友好市州(縣)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及其相關的報批事宜,指導全區民間對外交往工作,為全區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提供外事服務。
(十八)負責外國記者和外國新聞機構在我區採訪的管理工作,負責外事信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外來我區的文化交流項目進行審查,審核我區重要的外事新聞報導,會審重要的涉外稿件。
(十九)牽頭協調相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納活動和區內民間組織涉外活動工作,參與處理中國公民在國外和港澳地區的領事保護事宜及外國人在納涉案事宜,參與處理全區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應急事件。
(二十)承擔全區涉港澳事務,統籌協調管理與港澳合作交往事宜,擬訂全區涉港澳事務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區因公赴港澳人員的任務審核上報工作,參與處理涉港澳應急事件,負責港澳特區政府官員和有關人員公務來納邀請報批及接待工作。
(二十一)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參與處理涉及外國專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二十二)承擔對全區外事工作人員和涉外人員進行對外政策、外事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外事紀律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處理違反外事紀律和保密規定的重大案件。
(二十三)負責全區僑務工作和台灣工作,統籌、協調區級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涉僑、涉台工作。
(二十四)開展歸僑僑眷工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組織開展涉僑捐贈並參予監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聯繫指導區內涉僑社團工作。
(二十五)開展台胞台屬工作,依法保護台胞台屬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台突發事件。
(二十六)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僑界的聯誼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工作。
(二十七)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組織開展重大涉僑、涉台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及涉僑宣傳、華文教育工作。
(二十八)調查研究我區引進僑資、僑智和台資的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開展引進華僑華人和台資企業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為區內僑資、台資企業服務,協調涉僑、涉台經濟投訴工作。
(二十九)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納溪區旅遊局設三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目標管理、黨建、政務信息、綜治維穩、普法依法治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內相關檔案起草和審核工作;承擔機關的機構編制、勞動人事、群團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參與財政性旅遊發展資金的管理;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局黨組和行政決議、決定的督辦;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局內行政審批事項。
(二)綜合股
擬訂旅遊宣傳促銷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納溪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承擔旅遊市場分析、研究、預測工作;組織實施境內外旅遊交易與交流合作,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旅遊節慶活動;負責旅遊新聞發布和媒體聯絡工作;負責旅遊統計與旅遊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負責旅遊發展資金管理和申報工作;負責旅遊信息化和旅遊招商引資工作,指導旅遊商品開發工作;按規定承擔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承擔區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旅遊發展方針、政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重大問題,起草地方旅遊規範性檔案草案,監督旅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組織開展旅遊資源普查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全區旅遊發展工作;承擔旅遊區域合作工作;承擔財政性旅遊資金的申報、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旅遊重大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參與旅遊重大項目規劃編制和審核工作;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指導實施旅遊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承擔導遊人員和景區講解人員管理工作;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安全和旅遊應急工作;制訂旅遊培訓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內外旅遊教育培訓的交流與合作,指導旅遊智力引進工作。
(三)外事僑台股
擬訂全區外事、僑務、台灣工作的規劃、計畫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圍繞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對外開放和外事、僑務、台灣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為區委、區政府的外事、僑務、台灣工作決策提出建議。檢查全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外事、僑務、台灣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
歸口管理全區因公出國(境)工作,按照授權和管理許可權,負責相關事宜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審核區級各部門、各鎮(街道)報請區委、區政府審簽(批)的涉及外事工作的檔案;協調全區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活動。
負責來我區訪問或進行公務活動的國賓、黨賓和外國駐華外交人員的接待及其相關的禮賓事宜;統籌安排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領導的外事活動;負責邀請外籍人員來訪的審核報批事宜。負責管理全區與外國友好城市、友好市州(縣)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及其相關的報批事宜,指導全區民間對外交往工作,為全區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提供外事服務。負責外國記者和外國新聞機構在我區採訪的管理工作,負責外事信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外來我區的文化交流項目進行審查,審核我區重要的外事新聞報導,會審重要的涉外稿件。
牽頭協調相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納活動和區內民間組織涉外活動工作,參與處理中國公民在國外和港澳地區的領事保護事宜及外國人在納涉案事宜,參與處理全區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應急事件。
承擔全區涉港澳事務,統籌協調管理與港澳合作交往事宜,擬訂全區涉港澳事務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區因公赴港澳人員的任務審核上報工作,參與處理涉港澳應急事件,負責港澳特區政府官員和有關人員公務來納邀請報批及接待工作。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參與處理涉及外國專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承擔對全區外事工作人員和涉外人員進行對外政策、外事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外事紀律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處理違反外事紀律和保密規定的重大案件。
開展歸僑僑眷工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組織開展涉僑捐贈並參予監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聯繫指導區內涉僑社團工作。
開展台胞台屬工作,依法保護台胞台屬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台突發事件。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僑界的聯誼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工作。組織開展重大涉僑、涉台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及涉僑宣傳、華文教育工作。
調查研究我區引進僑資、僑智和台資的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開展引進華僑華人和台資企業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為區內僑資、台資企業服務,協調涉僑、涉台經濟投訴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瀘州市納溪區旅遊局行政編制4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制)。擬設定行政編制數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幹部數3名(按實有行政編制數配備)。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另行規定。
五、其他事項
區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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