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古區住建局

(十一)負責城鎮防汛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給排水、熱力、燃氣、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城市雕塑規劃、建設的管理;負責城市節約用水。 (十三)負責城建資金的徵收、計畫、管理和審計檢查。 (十八)負責全區房屋產籍資料、建設管理資料收集和城建檔案的管理。

簡介

蘭州市紅古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批准文號:紅政辦發[2010]104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物業管理、房地產管理、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鄉管理、城鄉勘察測繪管理和人民防空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社會發展戰略與計畫;
(二)負責全區各類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參與土地出讓開發管理;負責房產、地產不可分割部分的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管理;負責商品房的銷售、預售管理,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搞好售后綜合配套服務;負責房屋的租賃、買賣管理;負責房地產抵押、中介服務、評估和房地產廣告監督管理。
(三)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查、年度檢查,初審商品房預售許可相關手續;負責編制全區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出讓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的核簽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設立和使用以及商品房預售價款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紅古地區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統計匯總工作。
(四)組織編制房地產業行業技術引進規劃、計畫及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計畫的擬訂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和社會低收入者住宅建設工作;辦理相關項目的審查報批。
(五)負責危險房屋鑑定和房屋修繕管理,審核房屋安
全鑑定作業證書和房屋安全鑑定人員資質及房屋修繕單位資質。
(六)負責全區住宅小區管理,審核確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指導監督住宅小區管理組織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的產業管理。
(七)監督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和批後實施管理;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村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城鄉勘察測繪行政管理工作;參與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選址;負責區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檢查監督工作;負責管理城市規劃和測繪檔案管理工作。
(八)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並負責審查城建專業規劃和修建規劃,監督檢查各項規劃的實施;負責全區市政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論證和初步設計的前期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審批及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基本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參與基本建設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及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的審批;負責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施工圖的審查;負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查頒發;負責對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基本建設主要項目的論證、可行性研究、選址等前期準備工作。
(十)指導全區建築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辦建設領域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建設行政執法隊伍業務管理及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本地區建築、勘察、設計、建安、監理行業的市場管理、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監督建築市場準入;負責建築隊伍資質管理,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及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工程建設保險與擔保工作;負責全區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和牆體材料革新及管理。
(十一)負責城鎮防汛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給排水、熱力、燃氣、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城市雕塑規劃、建設的管理;負責城市節約用水。
(十二)負責對全區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施工與安全、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建設監理及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經營、城市房屋拆遷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稽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三)負責城建資金的徵收、計畫、管理和審計檢查。
(十四)編制全區建設行業外事、外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區建設事業利用外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事項;負責建設行業對外經營承包的資格審查報批及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和管理技術引進工作; 負責全區城建專業規劃、城市基礎設施和管理的軟科學研究;負責城市規劃、建設、巨觀發展的調查研究;負責情報和信息的交流。
(十六)負責對局屬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負責執行有關行業產業政策;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局屬事業單位制定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局屬企業體制改革,監督企業進行合法經營。
(十七)負責指導檢查鄉鎮、街道建設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區房屋產籍資料、建設管理資料收集和城建檔案的管理。
(十九)負責局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有關單位幹部考核、推薦工作和局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宣傳教育、職工培訓和人才引進;負責局屬單位工青婦、僑務、統戰、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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