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八寶飯、方便米線與醬油、醋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流程、原料等方面差別較大,二者不屬於類似商品;商品之間的關聯性主要體現在商品之間的替代關係和競爭關係上,而醬油、醋和方便米線、八寶飯兩組商品沒有替代和競爭關係。浙江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屬於擁有良好信譽的商標,該商標對應的商品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消費群體,故不宜將其予以撤銷。
至此,稻花香商標爭議案終於塵埃落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稻花香商標爭議案作出再審判決,裁定浙江義烏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稻花香)的稻花香註冊商標予以維持。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0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都裁定浙江稻花香註冊的稻花香商標予以維持。 而200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兩件商標使用的商品關聯程度很高為由,撤銷了商評審的裁定和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