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辦法

2014年7月5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秦政辦〔2014〕59號印發《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分配入住、維修與管理、續租與退出、監督管理、附則6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秦政辦〔2014〕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5日

管理辦法

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障性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根據《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省政府令〔2011〕第6號),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關於推進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冀建保〔201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是指建設完成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及入住後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城市區(含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範圍內的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堅持“科學化、信息化、便民化”原則。

第五條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管、物價、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等公共管理部門,以及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後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配入住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由租賃型住房和銷售型住房兩種形式構成。租賃型住房是指用於出租給有租房意願的申請家庭,以滿足其居住需要的保障性住房;銷售型住房是指用於出售給有購房意願的申請家庭,以滿足其居住需要的保障性住房。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年度租售計畫確定的配租、配售及租轉售比例,制定年度分配方案。

選擇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一類家庭,在輪候階段享受貨幣補貼。二類、三類家庭在輪候階段不再享受貨幣補貼。對於2013年年底前納入貨幣補貼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在有可選租賃型住房的前提下不選取住房,不再享受貨幣補貼保障。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是根據申請家庭申請的住房保障形式,再按照同年度一類家庭、二類家庭、三類家庭的順序分別組織搖號。申請家庭依搖號順序進行選房。

如申請家庭放棄當次選房,則由後續家庭依序遞補選房。已搖號確定的家庭放棄當次選房的,三年內不得申請同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經搖號確定的備選家庭可以報名參加下一次搖號。

第八條 承租家庭確定其租賃房屋後,應當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簽訂《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交納保障金,領取鑰匙入住房屋。承租家庭須按時足額繳納租金、補貼、物業費、電梯費、水費、電費、有線收視費、燃氣費、取暖費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市場租金標準執行。承租人先按市場租金繳納房租,再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承租人家庭的類別進行分類梯度補貼。

(一)一類家庭,在保障面積內按市場租金標準100%補貼;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20%補貼;

(二)二類家庭,在保障面積內按市場租金標準70%補貼;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20%補貼;

(三)三類家庭,按城市區各片區市場租金標準20%補貼。

第十條 申請銷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類、二類家庭購買銷售型保障性住房時,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價格購買。三類家庭購買銷售型保障性住房時,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市場價格購買。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具《保障性住房準予購房資格登記證》(以下稱為《準購證》),購房人持《準購證》到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辦理相關購房手續。

第十一條 租住租賃型保障性住房滿五年(不拖欠任何費用的)後,可向轄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轉換銷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年度租轉售保障房的比例,組織申請家庭搖號確定轉換次序,並出具準予租轉售憑證,並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銷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在其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標明該房屋為保障性住房。以保障性住房市場價格購買的,轉讓上市按照商品住房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以保障性住房保障價格購買的,自房屋收訖之日起滿5年且取得產權後方可轉讓。

如房屋收訖未滿5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出售以保障價格購買的保障性住房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最初購買價格優先回購。

第三章 維修與管理

第十三條 承租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妥善使用房屋的各種設施設備併合理維護,如房屋內物品因人為因素損壞,由承租人自行維修或更換;如房屋內部公共設施設備非人為因素損壞需維修的,由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直接向小區物業公司提出維修申請,由專業維修隊伍對房屋進行維修。

第十四條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設施等維修由小區物業公司申請維修;沒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設施等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維修。

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託專業維修單位實施維修並簽訂《房屋維修委託協定》。維修單位做出維修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託中介機構評審,市財政部門按預算評審報告預撥資金。工程量較小、資金數額較少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憑第三方出具的決算評審報告到財政部門結算;工程量較大、資金數額較大的,由財政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決算評審,據決算評審報告結算。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過政府採購招標的形式確定物業公司,並簽訂《物業委託協定》,並根據《協定》約定撥付物業費用。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物業費及電梯費按照家庭類別進行梯度補貼:第一類家庭保障面積內的物業費及電梯費由財政全額承擔;第二類家庭保障面積內的物業費由財政全額承擔;第三類家庭的物業費及電梯費等相關費用由住戶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託房租收繳單位收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簽訂《房屋租金委託收繳協定》,建立收繳台賬。

第四章 續租與退出

第十七條 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必須簽訂相應契約,契約應當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違約責任及其處罰措施。

第十八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向所在轄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承租人應自覺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轉租、轉借。如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回房屋,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一類、二類家庭實行年度覆核制度,依據《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聯審聯查辦法》執行。覆核後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賃條件的家庭,應當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條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解除租賃契約,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1.將承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和從事經營活動的;

2.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3.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在租住房屋內居住的;

4.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5.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房屋毀損的;

6.違反契約約定行為的。

承租家庭確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騰退的,住房保障部門下達《過渡通知單》,給予6個月的搬遷過渡期。過渡期內搬出的,將按實際租住時間收取租金。過渡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過渡期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仍不騰退或不繳納租金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驗收時,室內物品、設施設備有人為損壞的,住戶需照價賠償。

第二十一條 如承租人不再續租的,需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部門驗收房屋後,結算租金、水費、電費等相關費用,並根據室內物品、設施狀況返還保障金。

符合貨幣補貼條件的承租人,可自願放棄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換為貨幣補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租住實物保障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一類、二類承租家庭實行動態監管。

(一)動態監管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核對保障家庭人口、戶籍、房產、收入情況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2.對保障家庭的實際居住情況進行檢查,是否出現違規出租、轉借、轉讓、經營以及閒置等情況;

3.對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查驗,是否有破壞、損毀、改變住房結構和用途等情況。

(二)動態管理方式。住房保障動態管理採取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社區證明、信函索證、調取政府相關部門信息以及定期、不定期實地抽查等方式開展。

(三)建立住房保障定期抽查制度。抽查比例應不低於總戶數的5%,並及時填寫《入戶調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資料,建立檢查檔案。

第二十三條 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保障情況和後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陽光運行。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社會各界民眾對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對住房保障工作存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設立實名舉報機制,對舉報人舉報的案件經核查與舉報內容相符的,給予物質獎勵,鼓勵公眾、媒體、社會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託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租賃型保障性住房。違反此規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騙取住房保障以及違規使用、轉讓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參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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