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拘捕

秘密拘捕

秘密拘捕是根據偵查破案的需要,對犯罪集團(團伙)中某個成員採取秘密捕獲,突擊審訊的一項特殊偵查措施。從本質上看,秘密拘捕是排斥司法許可權制的絕對權力。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嚴格限制了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簡介

秘密拘捕是根據偵查破案的需要,對犯罪集團(團伙)中某個成員採取秘密捕獲,突擊審訊的一項特殊偵查措施。偵查理論中的“秘密拘捕”與《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拘捕有著重大的區別。一般而言,秘密拘捕並不需要成立刑事拘留或逮捕的事實條件與法律條件,甚至連類似秘密搜查的內部審批程式也不必要,外部監督根本就不存在,是否秘密拘捕完全是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從本質上看,秘密拘捕是排斥司法許可權制的絕對權力。在秘密拘捕的情況之下,不僅拘捕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得不到中立力量或監察機關的監督、審查,被拘捕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司法救濟和法律幫助。以侵犯公民權利秘密拘捕的行為,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沒有合理存在的憲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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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

為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須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釋疑

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公布後,網路上出現了一些說法認為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稱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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