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及其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對項目及其資金的監督檢查


關於發布《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財字〔200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委(科技廳)、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有關轉制科研機構:
為支持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工作的開展,提高社會公益研究水平和服務能力,促進科研單位改革與發展,科技部、財政部制定了《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執行。
科學技術部
財 政 部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其年度預算總額,根據開展社會公益研究的合理需要和財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財政部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國家科技政策,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堅持誠實申請、公證受理、科學評估、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項目與經費管理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並充分發揮政府有關部門、中介機構在決策管理過程中的管理、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中央級科研院所(含轉制的原中央級科研院所)開展資源環境、人口健康、防災減災、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國家與社會公共安全等領域的社會公益研究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按照批准的項目採取一次性補助的支持方式;每個項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每個項目的支持額度一般為30~300萬元。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
專項資金按照課題制管理的要求,實行全成本核算。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管理費。
(一)項目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人員費、設備補助費、相關業務費和項目管理費。其中:
人員費,指為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人員所支出的勞務費用。項目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應將研究人員的人員費按照國家規定在預算中列示,並從原渠道列支,在專項資金中不得重複列入;沒有事業費撥款的轉制原中央級科研院所,人員費預算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應控制在15%以內。
設備補助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小型儀器設備購置和試製費用。
相關業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燃料、動力、測試、化驗、差旅等費用。
項目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項目執行過程中使用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的占用費、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項目管理費預算一般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為5%;項目承擔單位為轉制原中央級科研院所的,項目管理費預算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應控制在10%以內。
(二)組織管理費,指科技部在組織項目評審(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中所支出的費用,組織管理費預算經財政部核定後,由科技部具體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項目的申報
(一)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經過科學論證。
(二)項目申報單位必須保證為開展項目研究提供所需的必要條件。
(三)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一般每年一次。各單位根據科技部發布的《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報《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
第八條 項目的審批
(一)科技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以評審或評估方式進行審查,並分別對專項資金項目及其預算提出意見。科技部根據評審或評估意見進行綜合平衡,會同財政部審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項目及其預算。
(二)科技部根據審定的項目及其預算,下達《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項目任務書》,並據此進行項目驗收考核。
(三)經批准的項目及其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調整時,應按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第九條 項目經費的撥付
專項資金項目及其預算確定後,由科技部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 由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行使使用權。
第十一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屬國家所有。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總結、驗收。國家將匯總研究成果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並為社會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及其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一)根據《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項目任務書》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項目並嚴格按照批准的資金用途專款專用。
(二)專項資金要與其它資金來源統籌安排,單獨立項核算。
(三)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科技部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對項目及其資金的監督檢查
(一)科技部、財政部對項目的科研進展、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二)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科技部將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並根據情況採取取消申報單位以後年度的專項資金申報資格等措施。
(三)項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將根據具體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
第十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要加強專項資金項目技術評估、資金預算評估工作的管理,嚴格審核評估機構資質條件,制訂評估考核指標,保證評估過程的公平、公正,提高評估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 在項目申報、審批過程中,一切接觸申報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負有對申報項目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略)
2.科研院所社會公益研究專項資金項目任務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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