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國在科學技術評價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對提高我國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的評價制度不健全、評價體系不完善、評價方法不規範等問題,已引起科技界的廣泛關注。主要表現為:科學技術評價分類不夠明確,在一些評價活動中,用同一評價標準評價不同類型的科學技術活動,不能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不同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評價中存在重形式走過場、重數量輕質量的傾向,評價結果使用不當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急功近利、浮躁浮誇等不良風氣和短期行為;專家評議制和信譽制度不夠完善,重人情拉關係、本位主義等現象在某些評價活動中還時有發生,影響了評價工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對於“非共識”項目缺乏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不利於一些創新性項目的立項。這些問題雖然是少數和局部現象,但已造成不良影響。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必須從科技發展大局出發,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儘快解決當前科學技術評價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扭轉各種不良風氣和行為。
二、加強巨觀指導,明確職能定位,正確引導科學技術評價工作
科學技術評價工作要按照“目標導向、分類實施、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要求,必須有利於加強原始性創新,提高我國科學技術的實力和水平,推動科技產業化,促進科學技術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高素質科技人才隊伍的成長與發展;有利於提高政府對科學技術的管理水平,促進全社會對科技的重視和支持。
在科學技術評價工作中,對有關科學技術活動事項提出評價需求的評價委託方,其職能是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評價體制和機制,巨觀指導和監督科學技術評價工作;受評價委託方委託的評價執行方,其職能是根據評價委託方的要求和目標,按照科學的評價方法,制定評價工作程式,組織評價專家進行評價活動,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評價信息,接受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並對其評價結果負責;評價專家的職責是公正、公平地評價各類科學技術活動,其工作要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信譽制度的制約,接受全社會、評價委託方和執行方的監督與管理。
積極鼓勵和支持從事科學技術評價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建設與發展,建立健全評價機構資格認證制度,以及與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相配套的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以促進科學技術評價專業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區別不同評價對象,明確各類評價目標,完善各類評價體系
科學技術評價要堅持以國家目標或科技自身發展目標為導向,要針對計畫、項目、機構、人員等不同對象,根據國家、部門、地方等不同層次,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科技產業化等不同類型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確定不同的評價目標、內容和標準,採用不同的評價方法和指標,避免簡單化、“一刀切”。戰略性基礎研究的評價要以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中重大基礎科學問題為導向,突出國家目標與科學發展目標的有機結合,以科學技術前沿的原始性創新和集成性創新、解決國家重大需求的實質性貢獻以及優秀人才培養為主要評價標準。
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的評價要以科學發展目標為導向,主要以新發現、新概念、新理論和新方法等原始創新性成果和創新性人才的培養為評價標準,注重原始性創新和科研人員的創新潛力,鼓勵探索,寬容失敗。
科技條件工作的評價要以給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等提供支撐和服務為導向,以基礎數據、資料、資源的準確性、權威性、系統性、連續性、共享性和處理手段的先進性,大科學設備的使用率和使用效果,以及對決策的諮詢與服務效果等為主要評價標準,要把對國民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可持續發展的貢獻作為評價重點,注重整合、共享與服務。
套用研究的評價應緊密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以技術推動和市場牽引為導向,以技術理論、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核心高技術的創新與集成水平、自主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標準、專有技術等)的產出、潛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要素為主要評價標準。
科技產業化的評價以建立企業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機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最佳化調整產業結構為導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為評價重點,以產品的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及其未來的產業化水平和發展前景為主要評價標準。這類科學技術活動要以市場評價為主,對這類科學技術活動的評價應注意吸收經濟學家、管理專家及產業界人士的意見。
四、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原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評價制度,規範科學技術評價行為
科學技術評價要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不同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增加科學技術評價活動的公開性與透明度,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在評價實施過程中,政府不組織機構排序,不干預具體評價工作。
在建立健全評價專家資格審查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國內外專家庫的建立與共享,提高來自研究開發第一線中青年評價專家的比例。在評價工作中,嚴格實行迴避制度與專家組定期輪換制度。積極推進國際同行評議,尤其對國家重要研究機構、研究領域或學科及重大項目的評價要邀請國外專家參與。建立評價意見的反饋機制、評價申訴制度以及重大項目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加強評價專家信譽制度建設,重大項目的評審應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評價專家名單應分級分類向社會公開,增強評價專家的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
公平對待“小人物”和“非共識”項目。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和創新性強的“非共識”項目應淡化對項目有關研究基礎、可行性分析的評價,為創新性“非共識”項目提供探索性小額資助的機會,促進創新人才脫穎而出,鼓勵原始性創新活動。
五、倡導質量第一,克服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為,堅決反對浮誇作風
科學技術評價始終要將質量放在第一位,鼓勵和引導科技人員開展具有創新意義的科研工作。對機構和個人(或群體)重點評價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成績和典型事件,不得以數量代替質量。
加強對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管理,樹立國家科技成果評價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正性。改進現行成果評價方式,採用國際通行的同行評議和專家推薦制。科技評獎應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創新、重大技術進步,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以及在相應領域、學科內產生影響等實質性的價值標準作為重要指標,避免濫用不切實際的“國際領先”、“國內領先”等誇大之辭,堅決抵制和反對虛假評價。要制定嚴格的監督機制和責任制度,一旦發生虛假評價的情況,要追究評價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科學論文是科學技術產出的一種忠實記錄,刊物的影響因子,在用於巨觀上判斷科學技術產出的總體情況是有意義的,但不宜作為具體論文內在價值的判斷標準。要正確看待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等資料庫在科學技術評價中的作用。SCI、EI等收錄論文數量只是科學技術評價中的定量指標之一,反對單純以論文發表數量評價個人學術水平和貢獻的做法,要提倡科學論文內在價值的判斷,強調論文的被引用情況,並根據不同學科領域區別對待,避免絕對化。
六、提倡務實評價,營造寬鬆的創新環境,避免過繁過重的科學技術評價活動
科學技術評價應該有利於營造寬鬆的創新環境,激勵科技工作者勇於從事原始性創新研究。要最佳化評價程式,改進評價方法,注重評價實效,儘可能地壓縮合併相同內容、不同層次的評價活動,減輕被評機構及人員的負擔,避免過繁過重的評價妨礙科學技術活動的正常進行。要建立跨部門的國家科技計畫和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促進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保證評價數據與信息的公開與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複。
對人員的評價是為了向研究開發人員提供正確的支持意見和改進建議,為研究開發人員的工作創造一個寬鬆穩定的環境,激勵研究開發人員進行更有成效的研究開發活動,避免導致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人員評價要遵照分類評價的原則,根據其所從事崗位和工作的性質,確定相應的評價標準。要注重對科技人員群體的評價,重點考察學術帶頭人的創新能力和潛力、學術水平、實際貢獻及其在研究群體中所發揮的作用等,群體內部人員的評價應由學術帶頭人去考察。要淡化職稱評價,重視崗位聘用。評價周期應結合崗位的工作性質而設定,避免產生短期效應。對機構的評價要側重診斷性評價,強調科研機構與基地的開放、流動及共享服務,重點評價其發展戰略、學科優勢與特色、國際地位與競爭力、創新能力與水平、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對連續評價為優秀的機構和研究群體,可適當延長其評價周期。
七、加強科學道德建設,營造良好的創新文化,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
將創新文化的重要要素引入到評價體系之中,加強科學道德建設,倡導熱愛科學、淡泊名利的良好文化風尚。要鼓勵勇於創新、寬容失敗、敢為人先的拼搏精神。弘揚“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開展平等的學術批評與學術爭論,保障不同學術觀點的公開發表和充分討論。推動不同學科領域、不同學術思想、不同學派間的交流與合作,營造有利於科技發展的良好文化環境。
強調科學家的社會責任感,反對任何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要注意避免將科學技術評價變成爭錢、爭物、爭榮譽的手段,力戒各種非學術性的因素和過分的炒作。反對一切不負責任、偏袒個人或單位利益,甚至弄虛作假的行為。對於浮誇、剽竊、抄襲、造假和拼湊數據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借評價之虛、行謀取私利之實的學術不軌行為,一經查實,除相關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公開通報之外,要禁止直接責任者在未來一段時間申請政府投資的任何科技項目。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根據本決定的精神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評價制度,制定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完善各類評價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加強對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管理,切實把本決定落實到各類科學技術評價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