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科技獎勵法律制度創立於50年代,並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我國的科技獎勵法律制度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科技獎勵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受制於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因素,因而具有明顯的時代色彩,呈現出階段性的特徵。
(2)具有多層次性。我國的憲法、基本法中都有關於科技獎勵的規定。如新憲法第20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quot;。又如《民法通則》對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保護也做了原則規定。此外,還有大量的科技獎勵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各部門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這樣,我國的科技獎勵法便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組成了多層次的法律體系。就獎勵種類而論,包括發明獎、發現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獎、技術改進獎、"星火"獎、"豐收"獎。就獎勵等級而論,是根據獲獎主體在科技成果取得過程中的貢獻大小及科技成果的先進性和實用程度等,區別對待,分設等級,形成獎勵等級的多層次性。
(3)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為主。
科技獎勵制度的意義在於:用法律手段維護髮明創造主體的合法權益,激發廣大科技工作者勇於探索、獻身科學事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的發展。
下面介紹國家的主要獎勵制度。
自然科學獎勵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建立的,對集體或個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並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意義的科學研究成果給予獎勵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徵:①從主體看,獲獎者可以是集體,也可以是個人;②從客體來看,獲獎項目必須是有關自然的科學發現;③從學術水平來看,自然科學獎的獲獎項目必須是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具有重大意義的科學發現。
發明獎勵制度是根據《發明獎勵條例》建立的。這裡的發明是指前所未有的、先進的、經過實踐證明可以套用的重大科學技術新成就。
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制度是按照《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建立的。其適用範圍包括:套用於建設的新科技成果;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設、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的新技術;科技管理、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等新成果。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制度是根據《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設立的。用以鼓勵職工積極提合理化建議,推動技術進步,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增強內部活力。
"星火"獎勵制度是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設立的。為了促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廣大農村科技進步,振興地方經濟。
"豐收"獎勵制度是根據農牧漁業部發布的《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試行)》確立的。適用對象以生產第一線直接從事推廣工作的單位、個人和基層從事推廣工作的技術人員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