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產與憲政的關係
即將在2004年3月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是二十五年來經濟改革的點睛之筆。只有承認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把對個人資本的政策性保護提升到憲法原則的高度,中國的市場經濟這條巨龍才會更加活靈活現、呈瑞呈祥。但是,在改變對私有財產的定位之後,如何處理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關係的問題就必然要凸顯出來;為了適應經濟基礎的根本性變化,應該重新思考如何理解和實現社會公正的問題。否則私產入憲只不過是“葉公好龍”的故事重演,甚至還會導致“怒濤衝垮龍王廟”的事態。什麼叫社會公正?這個問題三言兩語無法說清楚,恐怕多數公民也缺乏足夠的精力或興趣去刨根問底,為天下打抱不平。但任何人對自己所遭遇的不公正肯定都是很敏感的。所以我們不妨改變視角,首先追問一下什麼是不公正,爾後再根據對不公正的主觀體驗來探討社會公正的基本條件。
在經濟活動中,不公正一般表現為不正當競爭,而不正當競爭意味著犯規,違反遊戲規則。股市的內部者交易、政界的賄賂行為、考場的作弊等等,都是不公正的實例。然而,並非所有違反規則的行為被認為是不公正的。例如有人納稅過期,雖然也違反規則,我們不會覺得他的行為不公正,但如果有人逃稅漏稅並得逞,我們就會覺得他的行為不公正。同樣,在日常生活中,開車超速、闖紅燈雖然是犯規行為,卻很難使人感到不公正;但如果省長兒子的轎車超速或闖紅燈不被罰而普通的公民在同樣情形下被罰,如果本來在後面的計程車因看見有人招手而超速或闖紅燈超過前面的計程車搶到乘客,那么我們會感到不公正。
由此可見,公正與不公正的區別,第一與是否尊重公共規範特別是法律有關(共同守法的指標),第二與規則的適用是否平等有關(審判獨立的指標),第三與違反規則或不平等是否涉及與一定目的相聯繫的利益有關(營利正當的指標)。但在這三點當中,最核心的是平等。所以公正的判斷標準主要是平等的價值,而遵守規範涉及的是權利平等問題,計算利益涉及的是效用平等問題。也可以說,規範涉及的是機會平等問題,而利益涉及的是結果平等問題。還可以說,對規範的關注涉及發現不正行為並加以制裁的機制,而對利益的關注涉及防止經濟學上說的“搭便車”以及提供和維護公共物品等問題。另外也可以看到,公正與否的判斷還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主觀感覺和體驗,因此人們的滿足度以及社會心理的變化也影響到評價結果。所以我們可以說,既能充分保障個人權利、又能適當提供社會福利的法治國家最接近公正社會的理想。
不過中國的公正問題還有些特殊之處。一個是靠非正式的、強制性的手段改造私有制而形成的全人民所有制的財產又被非正式地、強制性地私有化了,總需要有個說法。另一個是國家缺乏公信力,無法僅憑法律手段就為公正提供確定的標準和必要的保障。此外,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具體公正標準,很難一概而論,也很難進行比較作出確定無疑的高下評判;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社會公正沒有共性、沒有可以普遍化的價值指標,但無論如何,前產業社會、產業社會以及後產業社會的公正觀顯然互相區別、各有特色。中國正在成為世界的工場,中國同時也是以信息技術為中心的全球化新經濟的重要據點之一,這就決定了當前中國社會的公正性必然兼有產業社會和後產業社會的不同要求,時不時會陷入兩難的困境,也不得不致力於多樣化的制度創新。
對於一個產業社會而言,公正的前提條件有三項,即(1)自由競爭的市場;(2)長期雇用的企業;(3)溫情干預的政府。換言之,首先應該具備選擇的自由,其次可以維持安定的可預測的人生,再加上相對平等的福利供應,只有在這樣的狀態下才能避免不公正感。這種類型的社會公正需要雄厚的中產階層作為現實基礎。因為中產階層一方面具有上下移動的開放,使人人都感到可望又可及,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上流社會的自由價值與底層社會的平等價值之間起到平衡器的作用。
但在一個後產業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市場仍然是自由競爭的,卻減少了產業組織所提供的長期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是更加多樣化的消費要求和更短期的利益動機越來越支配市場活動。與此相應,社會的風險性、偶然性、流動性、相對性也大大增強了。在這樣的風險社會,事先的籌劃和控制變得非常困難,只能採取事後確定責任、事後監控的方式來維持公正的秩序、因此責任分配和責任承擔的機制對於國家和社會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在上述背景下,最關鍵的制度安排既不是公私兩項對立的圖式,也不是福利國家的圖式,而是通過各種法律手段建構一張提供給競爭敗者的社會安全網,即在全面依賴自由競爭、自我負責原理的狀態下政府應該負責向人民提供廣泛的最低限度保障。
因而中國在建構公正社會的過程中雖然要在“富裕”與“平等”之間尋找平衡點,但決不能提倡均富或共同富裕的口號,這不僅辦不到,而且還會破壞這二十五年經濟改革所形成的新機制。我認為應該在承認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大力倡導消滅貧困――正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說的那樣,不是收入差距而是“貧困構成叛亂和犯罪的溫床”;同時還應該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擴大流動性的中產階層,並使它成為向全國人民都開放的“盼頭”或者說是更實在的可期待性結構,在政治和法律的層面則相應地表現為利益民主主義的制度設計。
為了重構社會公正觀、實現利益民主主義的目標,我希望2004年春天的憲法修正案以及相應的政治改革舉措能夠提供一個支點、一根槓桿以及一股推動力。這個支點就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權保障條款。這根槓桿就是具有司法性的違憲審查制度。這股推動力就是不同利益群體的代表在透明的程式中圍繞資源再分配所進行的討價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