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牽頭組織實施秀山森林工程建設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濕地保護和石漠化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組織實施秀山森林工程;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縣森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竹)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批);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和石漠化治理工作。
(五)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責任。提出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意見,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利用、疫源疫病監測。
(六)承擔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指導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提出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監督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隊伍建設和管理。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政策建議,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法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督促對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林業案件的查處,偵破查處林業重特大違法案件。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林業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林業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保密、信訪及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後勤服務等工作;承辦縣人大、政協有關林業的議案、建議、提案等的處理工作;負責機關事務接待,車輛管理及其它後勤管理;編制林業系統建設項目財務預決算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監督全縣林業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林業統計工作;管理林業專項資金和機關財務;監督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資產;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綠化造林科(掛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和森林生態建設項目;承擔林業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縣森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林政資源管理科
提出森林及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等政策建議;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許可,承擔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開展林業普法教育,為基層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調查及動態監測;指導、監督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編制森林資源採伐限額;監督森林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承擔林地、林權管理和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批)工作;負責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的審批;負責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稽查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陸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疫源疫病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