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市城鄉規劃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村鎮規劃和與城鄉建設相關的各種專業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負責全市城鄉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負責審查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負責擬制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負責審查和核發全市規劃區內私人建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
(四)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及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大型廣告牌的規劃審查報批。
(五)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全市重要規劃項目和規劃方案的招標及評審。
(六)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負責城鄉規劃信息交流和全市規劃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
(七)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規劃批後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居住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案件;負責全市城鄉規劃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八)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建設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九)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和負責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