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情簡介
建國初期,倉山區未設審判機構,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均由福州市人民法院審理。1951年,福州市人民法院在倉山區設臨時人民法庭,審理倉山地區土改案件。1953年初,福州市人民法院在倉山區生產路正式設立倉山分庭,為福州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依法受理倉山地區的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並領導基層調解工作。1958年6月,在共和路4號成立倉山區人民法院。1959年10月,院址遷海關支巷二號。“文革”期間,倉山區人民法院被撤銷,1972年12月恢復,下設刑事、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室,配備幹部12人。1973年3月,倉山區人民法院增設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逐步發展,從1981年3月開始,倉山區人民法院先後增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告訴申訴庭、執行庭和上渡、下渡人民法庭。至1989年底,倉山區人民法院設有庭、室9個,幹警39人,院址設在怡和巷56號。1993年因區劃調整,原郊區法院城門人民法庭、蓋山人民法庭劃歸倉山區法院。1996年成立司法警察大隊。1998年成立建新法庭。1999年機構改革,成立監察室,民事審判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一庭,經濟審判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二庭,告訴申訴庭更名為立案庭,執行庭更名為執行局,撤銷上渡法庭和下渡法庭。2000年政工科更名為政治處。2003年成立少年審判庭。2004年成立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審判監督庭。2005年建新法庭更名為金山法庭。2010年11月由於怡和巷拆遷,倉山區人民法院將院部搬至倉山區金山街道石邊路3號過渡辦公。
機構設定
倉山區人民法院現設有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組、監察室、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立案庭、刑事審判庭、少年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大隊等內設機構及蓋山、城門、金山3個人民法庭。倉山區人民法院現有在編人員103人,其中,法官65名、書記員14名、法警13名;大學本科學歷的78人,研究生學歷的18人;院領導11名,本科以上學歷的11人,黨員70名,設立黨總支1個,下設黨支部16個(含3個人民法庭黨支部)。
法院建設
——積極促進“和諧征遷”工作開展,服務發展大局。主動融入閩江口金三角經濟圈和福州新區開放開發,在全市法院範圍內率先建立起涉重點建設項目征遷案件訴前協調和司法服務機制,對民眾提起的涉遷行政訴訟案件,一方面採取訴前協調的方式幫助化解,另一方面積極向區政府匯報,由區長親自批轉督促相關鎮街落實化解措施。近年來我院涉遷行政訴訟案件量明顯低於其他城區,院領導帶頭走訪重點項目指揮部徵求意見,發布首個《征地、拆違類行政案件白皮書》,詳細解釋了涉征地、拆違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執法程式和司法程式,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有效突出城市管理巡迴法庭作用,規範城管執法。2013年12月在全市法院率先成立“城市管理巡迴法庭”,針對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違章違法建築、破壞城市設施、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問題,開闢綠色通道,實行“審執一站式”運作,開展專業性審判、非訴執行和訴前協調等工作,有力保障城市人居環境的改善及民眾的生存權、發展權。在審查此類案件中實現“罰執分離”,改變案件當事人對城管行政機關“執法不依法”的負面印象,減少對抗衝突。還針對城管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向區政府和城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和意見,與區執法局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典型案件的審查情況,有效減少城管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的發生。
——持續圍繞菖蒲社區關愛模式,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在倉山區菖蒲社區開展預防閒散青少年犯罪幫扶活動,在省關工委和省、市法院的指導和支持下,積極發揮菖蒲社區“五對一”青少年關愛模式的司法品牌作用,通過回訪幫教緩刑少年犯、到社區慰問幫助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到學校為少年兒童發放助學金及學習用品等活動,進一步擴大關愛幫教範圍。注重精選部分涉少刑事、民事案例彙編成《法官說法》(少年審判專輯),作為“司法進社區”、“司法進學校”的典型法制教材,為轄區青少年提供法制教育和行為指導。2013年全省法院“司法進社區”啟動儀式在菖蒲社區舉辦,馬新嵐院長出席並走訪慰問困難青少年家庭。
所獲榮譽
2011年10月,福建省婦女聯合會、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授予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為“福建省三八紅旗集體”;2012年6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金山法庭為“全省法院創先爭優先進基層黨組織”; 2012年1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審監庭為“全省法院系統先進集體”;2012年12月,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的三篇司法建議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法院優秀司法建議。2014年6月,法警大隊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2014年8月,倉山區人民法院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法院司法品牌建設先進單位”。2014年8月,倉山區人民法院關愛幫扶菖蒲社區青少年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法院司法品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