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山東商會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商會概況

2011年8月30日,福建省山東商會成立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在福州外貿中心酒店隆重召開。福建省政協副主席、省工商聯主席李祖可,福建省民政廳、山東省人民政府駐福建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出席會議,並為商會揭牌。到會的有青島啤酒、海爾、魯花、海信、張裕、浪潮、威龍、齊魯證券、福建泰格集團等遍布各行各業的山東知名企業60餘家。會上,李祖可等領導對山東商會的發展提出了指導意見。經選舉,談述禮當選為福建省山東商會首任會長。
福建省山東商會的成立,凝聚了生活和工作在八閩大地的山東人的鄉情、友情和感情,加強了在閩山東企業與本地政府和商界的聯繫,為山東企業在福建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力的條件,標誌著山東人在福建的又一個嶄新歷史階段的開始。同時,商會的成立將有利於團結山東企業在閩發光發熱,發揚山東人率真樸實、甘於奉獻的精神,為海峽西岸的建設大潮添磚加瓦,為魯閩台三地的共同和諧快速發展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福建省山東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是由山東駐閩企業和山東籍在福建省工商登記的企業自願聯合發起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以支持服務為基礎,以創新發展為目標,以回報社會為願望。幫助政府宣傳政策,規範企業運營行為;服務政企招商引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海西經濟和諧發展及加強魯閩兩省間交流合作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屏西路30號華大辦公樓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文化、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二) 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
(三) 積極組織開展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提供服務;
(四) 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信息溝通、資源共享、互助互贏。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山東駐閩企業,山東企業駐閩分公司、辦事處及山東籍在福建省工商登記的企業;
(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並報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批准;
(三)頒發會員證、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拖欠達6個月或連續3次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1次。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長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在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
(二)分管人事與秘書處;
(三)會長授權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管會員發展部,協調會員企業相關事宜;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本《章程》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三)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本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本商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3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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