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福建省家具及裝飾品出口基地商會是家具及裝飾品出口基地建設的重要載體,是行業企業與職能機構全面有效的溝通平台。基地商會將在建設基地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基地產業鏈招商、組織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培育基地外貿新增長點等方面發揮實際作用。福建省家具及裝飾品出口基地商會接受主管單位---福建省外經貿廳的業務指導。福建省家具及裝飾品出口基地商會今後將建立起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公共技術研發(創新)平台、公共質量技術檢測平台、展會商務平台、金融服務平台等。通過會刊和網站發布相關國家政策、法規,國際市場買賣信息、家具及裝飾品標準等,使得我省家具及裝飾品行業產業集群的規模化、集約化形成貿易與投資的良性互動機制,家具及裝飾品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1、推動並實施行業內交流與合作,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反對行業不正當的競爭。
2、建立行業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渠道,反映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問題、困難和訴求。
3、推動行業樹立誠信貿易精神,尊重和保護行業智慧財產權,創造、維護本行業知名品牌。
4、收集國際市場最新行業信息,組織行業新原料、新輔助材料的研發及新產品開發設計。
5、推動行業物流配送管理、組織行業主原料、輔助材料集體採購。
6、與時俱進,積極務實地發現和探索新的外銷途徑和載體,並加以合理的推廣。組織並搭建檢驗、檢測平台, 驗發、設計平台等多種平台。
7、組織並策劃各類國內、國際的展覽,搭建對外貿易平台。樹立行業良好商業形象。
8、舉辦相關培訓,協助會員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會員素質。
9、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10、組織發展家具及家居裝飾用品進出口企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行業發展的活動。
11、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事項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的事項。
商會章程
福建省家具及裝飾品出口基地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為:福建省家具及裝飾品出口基地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是 Chamber of Commerce of Fujian Provincial Furniture & Houseware Export Base 縮寫為:CFFHB 。
第二條 本商會是從事家具、禮品、家居用品行業的生產企業、國際貿易公司以及從事與家具、禮品、家居用品進出口相關的配套企業、信息企業等在遵紀守法,誠信辦企業的基礎上,自願組合併經政府批准建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公平、公正、誠信的貿易原則;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尊重科學、尊重智慧財產權;積極探討有關本行業經濟活動的基本規律;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保護,促進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提升行業整體的競爭力;為活躍福建經濟以及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作出自已的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外經貿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路798號金安大廈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1、推動並實施行業內交流與合作,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反對行業不正當的競爭。
2、建立行業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渠道,反映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問題、困難和訴求。
3、推動行業樹立誠信貿易精神,尊重和保護行業智慧財產權,創造、維護本行業知名品牌。
4、收集國際市場最新行業信息,組織行業新原料、新輔助材料的研發及新產品開發設計。
5、推動行業物流配送管理、組織行業主原料、輔助材料集體採購。
6、與時俱進,積極務實地發現和探索新的外銷途徑和載體,並加以合理的推廣。
7、組織並策劃各類國內、國際的展覽,搭建對外貿易平台。樹立行業良好商業形象。
8、舉辦相關培訓,協助會員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會員素質。
9、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10、組織發展家具及家居裝飾用品進出口企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行業發展的活動。
11、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事項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遵守本商會《會員公約》。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凡從事家居裝飾用品行業的生產企業、國際貿易公司以及從事與家居裝飾用品進出口相關的配套企業、信息企業、社會信譽良好、有一定規模的可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入會單位須經本商會5個以上會員單位的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派員考察,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關心本商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一年未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商會的工作計畫以及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選舉產生,在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審議、監督會長、秘書長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由6名以上理事提議須召開理事會的,會長必須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從理事成員中表決產生。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商會的財務。
(二)對理事、秘書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商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
或章程行為的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秘書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商會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