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2001]45號
【發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閩政[2001]4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做好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是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根據省政府要求制定出台了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貨幣化辦法,全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這項工作進展不平衡,部分市縣尚未啟動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為進一步加快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步伐,保證住房補貼資金儘快發到購房者手中,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拉動即期住房消費,促進經濟成長,現就加快發放住房補貼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穩定的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渠道
(一)住房補貼資金主要立足於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轉化。發放住 房補貼的市縣應按照《福建省財政廳、建設廳關於轉發〈財政部、建設部關於抓緊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閩財綜[2001]53號)精神,抓緊落實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轉化工作。應以不低於1996―1998年3年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平均支出為基數,在年度預算編制時將其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並逐年保證資金來源的穩定性;1996―1998年期間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投入較少,或1998年底前職工無房、住房面積未達標較多,且財政狀況較好的市縣,應在每年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住房補貼。
(二)各市縣、各單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規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及房管所、站轉制等資金後,要全部用於發放住房補貼。各、市、縣( 省直 )住房委員會應於今年年底前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計畫,明確已回收的售房收入餘額及可用於發放住房補貼資金的數額,測算應發放住房補貼人數及所需資金,確定完成發放時間及每年發放計畫。
(三)各市縣、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應按《建設部關於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建設項目貸款和單位貸款清理回收意見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號)抓緊整改,採取法律、行政、經濟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並於今年年底前如數追回,保證住房補貼資金及時到位。
二、加快發放購房職工的住房補貼
各市、縣以及各單位應確保符合條件的職工特別是無房職工購房時發放住房補貼,把有限的補貼資金儘快發放到購房者手上,提高職工購房能力。到2002年6月底前,應該發放住房補貼而尚未實施的市縣應全面啟動。
三、簡化住房補貼發放程式
各市、縣應儘快制定科學、有序的住房補貼發放程式,減少審批環節和不必要的手 續,加快住房補貼發放進度;要縮短審批時間,從個人提出申請到兌現住房補貼原則上不超過30日。對1998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但工齡未滿20年的購房職工,其住房補貼可一次性發放,或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差額部分由職工今後分次支取。
四、加快國有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步伐
對國有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各地應加強分類指導,深入企業調研,推廣試點經驗。有條件的企業要制定方案,因企制宜,先易後難,逐步推開。
五、市縣住房補貼辦法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各市、縣在執行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與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中,根據本地 實際確需調整住房補貼辦法的,可以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的指導下作適當調整,由當地政府自行調整後公布實施,並報省房委會辦公室備案,不再上報審批。
六、本通知所指住房補貼含工齡補貼。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