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業管理移交辦法

《福州市物業管理移交辦法》在1998.04.30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物業管理移交管理工作,維護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住戶)、物業管理單位合法權益,根據《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新建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移交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移交在所在區區房地產管理部門主持下,由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四條 物業管理移交內容:

1.建築物(構築物)及有關設備(設施);

2.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及用於物業管理的設備(設施);

3.物業管理基本金;

4.總體工程配套設施,包括: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衛設施、安全防範設施、各類管線、其它相關的配套設施;

5.技術資料,包括:總平面圖,地下管網,單體建築、結構,水、電、採暖、通風、消防系統、弱電系統等竣工圖,及其它有關工程建設資料;

6.業主(住戶)基本情況;

7.規定應移交的其它項目。

第五條 物業管理移交應具備的條件:

1.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各單項工程質量業經竣工驗收合格;符合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條件的,業經竣工綜合驗收合格;

2.物業管理基本金已按規定繳交;

3.按規定留有物業管理用房;

4.設備已正常運行(如電梯、發電機、水泵等),特殊設備(如電梯等)還應持有由有關部門核發的運行證;

5.分期建設的,移交區與在建區應有圍牆分隔,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6.物業管理方案已經批准;

7.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

8.物業管理單位已經確定。

第六條 物業管理移交程式:

1.開發建設單位書面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物業管理移交申報表;

2.對於具備條件的,由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物業所在街道、居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對物業進行清點、核查、接收;

3.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委員會在接收書及接收清單上籤字蓋章,並由參加移交人員代表其單位或部門在移交書上籤名見證。

第七條 自移交之日起,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物業管理責任。但保修期內以及其它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建築質量責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1997年1月1日《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施行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其物業管理需要移交並且需要維修、補建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按原批准的規劃要求進行維修補建。維修、補建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解決:

1.1985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由原開發建設單位、市政公用專業單位和市、區財政一次性撥款籌資;

2.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由原開發單位、市政公用專業單位籌資;

3.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由原開發建設單位籌資。

第九條 綜合商住樓、高級公寓、別墅區等的物業管理移交按照本辦法執行。

市轄縣(市)物業管理移交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套用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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