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個人購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個人購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4.16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為鼓勵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推動住房商品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借款契約條例》和《福州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一、住房貸款是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住房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抵押的原則。

二、住房貸款的資金來源於職工存儲的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

三、住房貸款業務由福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委託市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四、貸款條件:

1.凡已參加繳交住房公積金,並按月連續足額繳存滿二年的職工均可申請住房貸款;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有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收入證明;

3.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4.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契約或協定書;

5.有購買一套自住住房所需資金30%以上的自有資金,並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6.每戶只能享受一次本項貸款;

7.借款人購買的住房必須是解困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和已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普通住宅。

五、貸款程式:

1.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向資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借款申請表,經工作單位審核同意,隨帶申請貸款有關材料,經資金中心審查合格後,給予提供貸款;

2.借款人將購房所需30%以上的自有資金存入資金中心指定的貸款銀行;

3.受託銀行按資金中心規定的貸款額度、期限等給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簽訂借款契約;

4.受託銀行按照借款契約的規定,將借款人的個人存款及貸款用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的銀行帳戶。

六、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1.夫婦雙方均在資金中心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購房貸款最高額度每戶不超過4萬元,一方在資金中心繳交的,貸款額度不超過2萬元。以後隨著公積金存量的增長調整貸款額度。

2.購房貸款最長年限二十年,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不能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3.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貸款償還

1.貸款本息採取按月等額均還方式,借款人須按借款契約規定,每月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託所在單位每月從工資中代扣轉交貸款銀行。其計算公式:

n

AI(1+I)

每月還本息額=--------

n

(1+I) -1

A—貸款本金

I—貸款月利率

n—貸款期限按月計算

2.借款人動用住房公積金存款歸還貸款本息時,需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一年一次(每年的6月末公積金結息後)以轉帳的方式分次歸還到期貸款本息。

3.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契約規定按月歸還到期的貸款本息,如有逾期,對逾期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四計收罰息。

4.借款人提前全部歸還貸款本息。受託銀行按提前期限調整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已歸還的貸款本息不再重新計算。

八、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產進行抵押,也可以用國債、金融債券、銀行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或者由有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九、貸款監督

1.住房貸款要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如借款人挪作他用,資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並對挪用部分按日萬分之六計收罰息。

2.在貸款期內,資金中心、受託銀行有權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借款人要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十、其它

1.貸款的相關費用是由借款人負擔。

2.借、貸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借款契約,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在雙方未達成協定前,借款契約繼續有效。

3.借、貸方及擔保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資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套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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