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豐縣林業局

七、負責指導、管理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指導林區治安工作。 十、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二、管理全縣林業科技、教育工作,制定林業科技、教育發展計畫和推進林業科教工期的政策措施。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祿豐縣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具體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指導全縣林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林業法律事務。
二、擬定全縣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單位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查、報批鄉(鎮)和有關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以及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森林分類經營工作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林場、苗圃和森林旅遊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林木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審定和種子資源管理;指導、監督、檢查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縣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評價和統計;管理和監督木材、竹材憑證採伐運輸;指導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縣林權、林地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報批,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縣人民政府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五、指導、協調和檢查全縣森林防火和森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六、管理轄區內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組織、建立縣級森林和野生動物型自然保護區並指導其開展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經營利用;擬定本縣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和珍貴樹木名錄,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以及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指導、管理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指導林區治安工作。
八、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對木材、竹材生產和經營加工、林板生產、林產化、森林旅遊、森林藥材、林木花卉、森林蔬菜、林下產品等實行巨觀管理。
九、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業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研究、設計、預審和報批,指導林業基本建設。
十、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農村改灶節柴、燃料置換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使用。
十二、管理全縣林業科技、教育工作,制定林業科技、教育發展計畫和推進林業科教工期的政策措施。
十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黨群及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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