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是於1996年7月5日由國家體委發行的一部檔案。

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7月5日國家體委第23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的管理,更好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是指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的人民幣、自由外匯及實物。

第三條 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按下列程式接收和分配:

(一)捐贈(贊助)者以亞洲及亞洲以上單項比賽或其他名義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收並按下列原則分配:捐贈(贊助)的獎金按不低於70%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作單項體育協會發展基金;捐贈(贊助)的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具體處理辦法。

(二)捐贈(贊助)給參加亞洲及亞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中國奧委會設立的專門小組接收。其中:捐贈(贊助)給除運動員、教練員以外的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專門小組制定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捐贈(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獎品的分配辦法由協會按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獲得社會捐贈(贊助)獎金、獎品的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各訓練單位、運動隊和個人不得接收社會捐贈(贊助)的獎金、獎品。

第六條 捐贈(贊助)方與接收捐贈(贊助)方應簽訂有關協定,並嚴格按協定規定執行。

捐贈(贊助)者要求舉行捐贈(贊助)儀式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應在簽定協定前,報請國家體委宣傳司批准。

第七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本辦法所規定的社會捐贈(贊助)獎金、獎品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國家體委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體育組織和個人,由中國奧委會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收繳其違紀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必要時國家體委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捐贈(贊助)給參加全國及全國以下各類比賽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和獎品的接收、分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家體委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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